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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竟是你们的学妹,楼主开玩笑开过了!没有经过人家的同意,私自上传惹怒家照片,而且人家没有成年!“间接诋毁和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楼主自己看着办吧!提醒提醒你!
	
	2012年09月13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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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侵犯肖像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但是楼主只是未经照片本人同意,但未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第二,对于《民通意见》中的恶意诋毁、玷污等先关规定,楼主未恶意,也未诋毁,更未进行人身攻击,所以构成要件也不成立。第三,楼主只是简单的将两张照片发表出来,并发表了自己心碎
	      
	      2012年09月13日 12点09分
	     
	   
	  
	  
	     
	    
	      
	      
		她是西亚斯的?
	      
	      2012年09月13日 12点09分
	     
	   
	  
	  
	     
	    
	      
	      
		回复 东经23度的阳光 :貌似是!暑假的时候,见到的,貌似是你们学校最小的一孩子!
	      
	      2012年09月13日 12点09分
	     
	   
	  
	  
	     
	    
	      
	      
		没有必要跟你们争论这些!不管我说的对与错,本意是提醒!
	      
	      2012年09月13日 12点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