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案败诉引发的启示 (汪涌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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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我国优秀田径选手刘翔踏上赴欧美的程征,前去参加一系列世界大赛。临行前不久,他作为原告,诉北京一家媒体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判其败诉。
2005年06月04日 23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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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雅典奥运会上勇夺男子田径110米栏冠军的我国选手刘翔,是这届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32枚金牌中最为沉甸甸的一枚。这枚金牌不仅为刘翔本人带来了至高无上的荣誉,也创造了无穷的商业价值。但是,在他诉北京一家媒体侵犯其肖像权的诉讼中,法院判刘翔败诉。这起官司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它引发的思考并未结束。 “飞人”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案败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5月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回顾性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请求。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图片说明:刘翔:改写中国田径历史 让黄种人起飞)
2005年06月04日 23点06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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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官司,缘于去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驳回。
2005年06月04日 23点06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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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双方麦芒对针尖各不相让 尽管法院在最后的裁决中,判定刘翔败诉,但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却是麦芒对针尖各不相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刘翔的委托代理人郑英华与被告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凯湘、陆波;被告精品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波;被告中友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子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刘翔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作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报》的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同时,精品报社还在该期《精品购物指南》第18版使用其肖像,对于使用该肖像刘翔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使用。精品卓越公司经营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站以及精品资讯网,将这期《精品购物指南报》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站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站,作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的网络电子版,其中包括刘翔的肖像及中友百货公司的封面广告。 刘翔的代理律师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提出判令停止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要求。 《精品购物指南报》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对于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这一期是对2004年度重大事件回顾性的专刊。雅典奥运会上中国军团赢得了骄人的成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是这一年中国的大事,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与人物无疑是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的田径运动员刘翔,刘翔冲刺飞越的经典镜头更是这一举国盛事的象征。用人物形象作封面,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创刊以来形成的一种报道特色。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 《精品购物指南报》认为,将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中友百货的广告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广告行为,而且具有广告边框,有常识的读者都可以辨识。广告的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彼此独立的画面。这期报纸是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跨过了栏杆,却跨不过官司;想到了过程,却没想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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