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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中转入工会户,违反了哪条财经法规?请大家给我一个具体的法规条款。谢谢了。
2012年08月15日 00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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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规支出转移至工会账目。《工会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七条规定: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因此不是单位工会的收入、支出,则不能在工会账目中列支。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统筹管理,个别单位将应收取的项目通过与缴款人协商,采取截留转移的办法由单位工会开具票据转移到工会账户上,如某单位2008年将将国有资产使用费5万余元,收到单位工会账户,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一些单位还违反《工会法》,违规超过标准2%提取工会会费,将单位事业经费拨至工会账户,用于发放干部职工节假日加班费、奖金、福利等不合规支出,如某单位2009年应提取工会费2.5万元,实际提取18万元,其中造表发放干部职工奖金、福利15余万元。一些部门还自设“三无”公司,将国有资产交有皮包公司管理,出现租赁收入应收未收、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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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6日 08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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