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礼公为一世祖之一★★★
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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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宗法制度不容侵犯
            —— 试论礼公为一世祖之一
      从西周的宗法制度看先人确立文公不能作为一世祖的合法性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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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王在大会诸侯,推翻了商纣王的残暴统治之后,为了巩固天子的地位,在分封了一大批姬姓诸侯的同时,还分封一部分商王室的小宗和一大批联盟内的诸侯建国,所以在西周整个分封史中,出现了周姓封国和异姓封国并存的局面。
  异姓封国的国君,基本上是一些颇具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大、小宗家族,他们对稳定周王朝统治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而这些被周天子重封的诸侯,出于人伦上的感恩和政治上的站队需要,基本上是在接受封分的同时,就以爵(邑)为氏,以昭显世族的威望和向周天子示忠。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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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纣王的叔叔箕子,因不满纣王的残暴而率族迁往辽东一带。周王朝建立后,为稳定辽东局势,封箕子为朝鲜王,其亦成为鲜族的一世祖。又如同是商纣王朝的微子被周天子分封到林地,亦成为林氏的一始祖。类似情况在异姓受封(重封)之诸侯比比皆是。
  而同姓诸侯的分封情况则不然,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三代中最严谨的宗法制度。其一确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一举克服了汤代的择“贤”继承和商代的兄终弟及、叔亡侄继的弊端,确立了继承人中的特定性和不可争议性,使西周在近十代200余年的周王更迭中得到了稳定和平稳过渡。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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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为确保周王室核心层的血缘纯洁性和维持王室成员的中坚力量,制定了“三世不氏”、“五世则迁”和“百世不迁”等宗法制度,即:王的儿子曰王子,王子之子曰王孙。所谓“三世不氏”的规定,是我们的母族,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音韵家、易学家周公旦(姓名为姬公旦,氏名周公旦)为周王室固根强本而制定出来的非常重要的宗法规定,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三世不氏”的规定,按照有的人认为封爵即命氏的说法,周王室的王子基本上都有封爵或封邑,都变成了游离王族(宗)之外的小宗,那么按当时人均寿命来看,周王室只能存有天子、嫡长子(太子)、嫡长孙(太孙)微不足道的三人及年幼未被受封的王弟,那么王室的团队何在?王室的中坚何存?王室的日常活动又由何人承担?王室人头这样稀少,何以震慑八方?显然,“三世不氏”宗法规定,使王室聚集有几十人甚至数百人的精英团队,这才能巩固王朝的统治和方便对整个王朝的治理。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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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之支子(含庶出的王兄、王弟、嫡出的次子(支子)封为诸侯,诸侯之子称公子(或世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为士。与其对应的是,王子(不含嫡长子)诸侯,公子——卿——大夫,公孙——大夫,公孙子——士。按照“三世不氏”的规定,士方可立氏。同时,周王朝封爵(邑)与命氏的程序是不同的,封爵(邑)是上对下的奖赏(现代语言为任命),氏是王对小宗的认可(现代语言叫备案),所谓封爵(邑)与封氏是绝不可混为一谈的。同时,封爵(赐爵)与封氏(命氏)在时间上是有先后的,可以同时,也可以由上代甚至是上几代人封爵,几代或下几代人命氏;在性质上来说是根本不同的范畴,封爵是上对下的行文,命氏是下对上的请求。所以有的人认为文公肇封詹侯时就等于宣王给文公封为詹氏这一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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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规定了封地的范围,周王朝将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五等之外是士,其本姓爵一般封在王畿之内,即以天子所在地为中心,大约处于西安至洛阳一带,四方各达到500里左右(也就是1000里长宽左右),约为100万平方里。公爵封地约为160平方里,侯爵约为120平方里,伯爵约为90平方里,子爵约为60平方里,男爵约为40平方里,士在30平方里以下。上述封地的经营权主要是指在封地范围内的井田及城邑,其中的山林、湿地、草场是王室公共的财产,诸侯不享有所有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周天子在裂土封疆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如封姬宫文为安西侯时,本身就没有邑地的(安西可能在今甘肃安西县,当时可能是军事重地,同时已被严狁侵占,待考),而是将詹国的赋税由文公食禄,故称食采于詹国
2012年07月28日 05点07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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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五,还有全国的国土封国九畿,诸侯国拥有军队的数量,诸侯国建城的规模和天子诸侯配有妻妾人数、乐队的级别和人数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等等。
  周王朝的宗法制度是全面的、规范的、明示的,集前三代宗法制度之大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先进的、实用的。
2012年07月28日 06点07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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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文侯作为姬王朝的同姓爵,氏名叫周文,按“三世不氏”的宗法制度规定,于情、于理、于法,只能是王室(姬姓周氏)中的核心层成员,是不可以立氏的,他们的氏号是周即国号,只有到四世的父公(詹父)才能立氏改姓,在周王朝宗法制度下才被允许的。但由于詹父之故(详见笔者《试论礼公为一世祖之二》文),只能由第五代的礼公来承担命氏这个任务。而文公、华公、显公如要立氏,则是违法的,是要被杀头或放逐的。故此,有的人认为文公是詹姓一世祖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参考史料:《左传》、《春秋》、《国语》、《史记》、《礼记》、《诗经·大雅》、《诗经·小雅》、《百氏起源注》和北大、复旦、吉大等有关大学校刊及百家姓、话说百家姓等网站。
礼公87世裔孙 詹有祥 拜撰
Tags:世祖 之一责任编辑:詹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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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8日 06点07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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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顶]
2012年07月28日 10点07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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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有祥先生,“三代不氏”(正确称法是“三世不氏”)是学者总结周朝命氏方式提出的观点,你根本就不理解它的真实含义就胡乱套用。
秦汉之前姓和氏有严格地区分,女子称
姓别婚姻,同姓不能结婚;
男子称
氏明贵贱,
表明
名分地位。
周代
宗法
制度规定:周天子的嫡长子将来继承王位,称为太子,其余的儿子统称王子,王子的儿子称王孙,王子和王孙统称王族子弟

诸侯的儿子除了世子外均称公子,公子的儿子称公孙,公子和公孙统称公族子弟。
周代周王最高贵,诸侯国内国君最高贵,王、侯以国而称(实际上就是以国为氏);王的子孙直称王子、王孙;侯的子孙直称公子、公孙。这样王系的王、王子、王孙和侯系的侯、公子、公孙,这样三世直接用身份地位称呼(氏)不用其他的称呼(氏),被总结为“三世不氏”。这是“三世不氏”真实含义。
詹有祥先生,你对“三世不氏”的理解却只是莫名其妙的一句话:“
所谓

三代不氏

的规定,是我们的母族,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音韵家、易学家周公旦(姓名为姬公旦,氏名周公旦)为周王室固根强本而制定出来的非常重要的宗法规定
”,此外,再无能让人理解的解释了。你理解被你称为不容侵犯的西周宗法制度都敢这样牵强附会,把王系家族和侯系家族混淆,蛮横地提出文侯“
是不可以立氏的
”。周朝宗法制都被你侵犯地面目全非,那么,你修谱就不知道有多少老谱被你曲解蹂躏了。(詹立标)
2012年12月27日 05点12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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