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沉埋的乌木归国家还是归私家 2012年07月06日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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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沉埋地下的巨大乌木被四川彭州一农民发现,报道甫出,便关心这根神木的命运。从最新的报道中得知事情告一段落,用报道标题表述是《政府夺走价值百万乌木奖励发现者7万元》,报道说:“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乌木归国家,当地官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此法条本身就有很大的商榷余地,姑且不论。当事人则援引《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言下之意,乌木作为野生植物资源,法律并无明文,不属国家所有。同时本着先占原则,乌木理应属于自己。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以上双方的理由都不恰当。他采用的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2012年07月06日 12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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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谈所有权的形成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式:自然加劳动。自然赐万物于人,人如欲将自然之物划归私有,必须在自然物上施加他的劳动。比如自然界有一棵橡树,它是公共的,正如它的果实也是公共的。如果有人摘下它的果实,或捡取落在地上的果实,因其摘与捡都是该人为果实付出的劳动,并且这劳动业已改变了果实原来的自然状态,因此他或她便获得了对于该果实而言的所有权。洛克举了一个例子:“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是的,“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

2012年07月06日 12点07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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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这地里沉埋的乌木,它本是自然对于人类的馈赠。理论上这乌木可以属于天下所有的人,只看是谁发现了它,并为它付出劳动。既然是该农民发现了它,又挖掘了它,它“理应”归该农民所有,这本不应产生任何疑问。这里所谓的“理应”,并非仅仅以上洛克所说的理,而是自然法。洛克不过是以他的语言对自然法做了一次恰当的表述,而且人世间所有的法律,其合法性最内在的依据,是也只能是自然法。凡是不依从自然法的立法,不过是人类理性的僭越。因此,本文开头所引有关法条(民法第79条),明显与自然法不合。国家没有发现这乌木,发现它的是农民;结果发现它的不是所有者,所有者却是与这乌木无关的彭州政府。因此,我很欣赏相关报道的标题,一个“夺”字,不但是文眼,而且道出了这起事件的性质。
2012年07月06日 12点07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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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这个是劭建老师刊登在南方都市报2012年的原文吧?谢谢
2025年05月15日 13点05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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