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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2年06月03日 0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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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解除婚约女方拒返彩礼法官倾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只因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酿成诉讼。8月26日,广饶法院对代某某诉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来某某同意返还代某某彩礼款8000元。
代某某与女友来某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代某某通过媒人送去彩礼款12000元。二人在交往过程中经过接触了解,代某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欲解除婚约,并为此多次提出分手,均被双方亲属劝说和好。今年6月份,代某某又因结婚问题与来某某发生争吵,代某某忍无可忍,坚决要求分手,来某某表示同意,但对金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拒绝。
案件审理期间,来某某认为按照当地风俗如果是女方提出退婚,则将彩礼全部返还给男方,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则不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该案系男方代某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因此自己不应返还彩礼款。为此,承办法官在开庭时对被告来某某进行了悉心的法律释明,同时亦对原告代某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以上调解意见。
2012年06月03日 0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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