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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小偷偷到一手提电脑后在马路边准备乘公交车回去,恰巧该手提的主人从公交车上下来,并因该手提上一醒目记号看出该电脑是自己的,便与小偷纠缠起来…通过撕打…最后拿回自己的手提.大家怎么看啊?
2006年12月12日 1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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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看来你们还没有理解什么是既遂,什么是未遂啊?
2006年12月13日 0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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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一样的可以投诉小偷...未遂也是偷,因为他有偷盗的行为.
2006年12月14日 0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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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始终是存在的!!!盗窃物品是以是否取得所盗窃物品的控制权为既遂或未遂的标准!所以小偷所盗东西虽然已经被追回,但是依然构成盗窃罪,且因盗窃的是电脑(价格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12月14日 07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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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要小心哦!盗窃价值500块钱的物品就以构成盗窃罪,可以起诉量刑!犯罪有时是很容易的!
2006年12月14日 07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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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规定”全名为“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苦干规定”,是2003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联合省委宣传部,以粤高法(2003)11号文的形式下发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审查批准。由于该规定与中央有关“司法为民”的方针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欢迎舆论监督”、“法院审判透明公正”的精神似有背道而驰之嫌,尽管广东众多新闻单位依然我行我素地“违规”报道,法院方面却一直不吭声。但此次广东省高院和广州中院突然发力,直接剥夺记者作为公民的旁听权耐人寻味。
2006年12月17日 07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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