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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感不合理,我个人认为无责任赔偿非常不合理,既然是无责任,为什么要赔偿?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无责任赔偿应该取消,这条法规无形中助长了那些不遵守交通法的人的违规行为,给司机们增加了压力,我还认为,如果机动车一正常的行使中,而行人没有按交通规则行走,轧死应该白轧,反而应该赔偿机动车的一切损失,包括司机的人身损失,这是个人的拙见,紧代表个人意见!
2006年11月28日 09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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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民法通则》有“无过错责任”,您有时间可以看看!
2006年11月28日 10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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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我说的就是这个,我感觉就是不合理,应该改了,不要应该助长行人的违规行为,既然无过错了还要什么责任呢?矛盾!!!
2006年12月02日 0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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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当初制定交通安全法时,高层说要体现以人为本,具体体现便 是你说的这些。因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必竟显得那么柔弱和不堪一击,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与之配套的是所有上路的机动车辆必须。可以说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没有考虑到国人的素质,所以也就更加助长了行人和自行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同时个别地方还出现了“碰瓷”的违法行为,这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2006年12月02日 0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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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当初制定交通安全法时,高层说要体现以人为本,具体体现便 是你说的这些。因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必竟显得那么柔弱和不堪一击,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与之配套的是所有上路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使所有在事故中受伤的第三者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弱者”能得到赔偿。可以说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没有考虑到国人的素质,所以也就更加助长了行人和自行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同时个别地方还出现了“碰瓷”的违法行为,这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2006年12月02日 0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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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说的及是,法律的空白助长了这些人的行为,有一些人说:你没有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利等等~~~~!其实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没有刻意去想要剥夺某某人生命的想法~~~恰恰相反是某某人根本不重视自己的生命,甚至是利用自己的生命、利用人们的善良之心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而“无过错责任”赔偿正中了这些人的意,甚至说反正你不敢压我~~~一旦出现这类的事故,往往真正受害一方是无辜的司机!!!
2006年12月02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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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楼主就算是无责赔偿 也要好长时间呀那车被扣......哎
2006年12月02日 1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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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系现代民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是随着象汽车等这样现代工业给社会造成风险而产生的。按照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汽车给社会造成风险之后,显然汽车的主人是受益者,他就应当对于因汽车存在而给社会造成的责任。并且,从谁承担责任最有利于减少风险而言,显然只有让司法承担更多的责任,才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汽车存在而产生的风险。任何法律原则都会产生漏洞。因此而产生的碰瓷现象,那么只是其中一种漏洞而已;但其于无责任赔偿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危险方面的作用,产生碰瓷现象也只是瑕不掩玉。
2006年12月02日 1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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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与合法是两回事!同样,合情与合理也不是一回事。简单的道理。
2006年12月02日 1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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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我严重的不同意你的看法,以你之见是不是要回到人拉马拽的年代才算公平?碰瓷现象暂且不谈,按你所说谁的车谁受益的道理,那么我认为划分快车道和人行道了就没有意义了,汽车行驶在公路上,人同样也在公路上行走而公路是大家共同受益的,划分各自的行驶路线,就是保障每个公民的受益不被侵犯,那么行人占用了机动车的道路,是谁侵犯了谁的正常的行驶权利?对于驾车人来说,不能因为他接受了汽车这个现代工业的产物,就被戴上枷锁,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其不成空谈?反之当他购买了汽车,就要消费,就注定要给国家某些企业单位创造利润,国家同样也受益,那么在因某个公民自己的违法侵权行驶,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某些受益单位是不是同样也要进行赔偿呢?虽然从直接或间接的某些单位和个人都受益的情况下,这样的赔偿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么为什么要无过错的司机来承担呢?
2006年12月03日 0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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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被另一辆车撞了,对方负全责,可是我必须先赔偿对方400元,然后才能向他索赔,否则无法获得赔偿,这叫无责任赔偿!而这400元又跑了好几次保险公司,实在太麻烦,这不是在惩罚遵纪守法的驾驶员吗?国家保监会的人是不是吃大粪长大的?脑袋有毛病制订出这样一个颠倒黑白的法律来!广东省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现在已经取消这条法律了,要求国家保监会立即取消这条法律
2007年09月11日 03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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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遇到这样的事!!!!明明我们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我们正常行使他拐弯的时候拐的大了撞到我的车上,我们6天没有出货了!损失了3钱多块钱,而他在这事故中腿折了!·我们还要给他伏医疗费用!!冤枉死我了! 我是绝对的反对这个“无责任赔偿”,那么他的责任腿折了我们没事给他赔偿,非要我们也受伤了那才舒服吗?????????
2007年09月22日 07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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