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这中间也有平衡:如果一个流浪汉被杀,我们可能无动于衷、对官的每一个调查都设置阻碍;如果出了连环杀人案,我们则说不定会支持官实行宵禁或者布控……
这里面,平衡的关键在于人心、在于人们对安全的把握度。同样,距离的远近也会影响人心……
一人被杀,身边的人肯定是兔死狐悲、人人自危;而远在京都的那些老爷们呢,则不见得把它当回事。
官如此、民也如此,就以环北京的“贫困项圈”来说吧:
一水之隔,属北京的车水马龙,属河南的冷冷清清。简单的行政差异,就造成完全不同的后果。此情此景,叫河南人情何以堪?我们还是回到“舜父杀人”。
杀人,是个具体事例;法律,则针对天南海北。以通用法律针对具体事例,如果没有人心的平衡,很难达到“使无讼”。
使无讼是结果,如
@狂热的芯片 在11楼所言“国家文化太多元,各地各人观念差异悬殊,是不可能“使其无讼”的。最终结果一定是两不讨好,终归“暴政”一途。”
是的,使无讼是结果,如果让官去做、如果直接追求结果,官的做法多半是“讼无门”……没法讼,看起来和“使其无讼”差不多吧。
所以,我们不能追求结果,而应追求开始的公平和形式的公正及过程的公开!
有了三公,即使还是频频上讼,也比“讼无门”高强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