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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44 法制早报 我们只是把放射所的真相告诉公众 □见习记者朱雨晨 法官要被告申请法官回避 2005年3月1日上午9点,在天津市南开区法庭法院二楼法庭里,天津信息港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港)诉《法制早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信息港的委托代理人要求《法制早报》社向社会公众、天津人民、天津市行政管理机关和民工赔礼道歉。同时,请求法院责令《法制早报》公开为信息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根据信息港的诉讼请求,《法制早报》社的代理人,北京市牧远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展开答辩意见:“原告关于提请法院责令答辩人向社会公众、天津人民、天津市行政管理机关和民工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就以上诉讼请求部分,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社会公众、天津人民、天津市行政管理机关和民工,显然均不是具体指向特定、明确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与原告之间亦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代表关系,并且,社会公众、天津人民、天津市行政管理机关和民工并没有授权给信息港来起诉《法制早报》社。”孔祥印律师认为,信息港在诉求中要求被告一方向案外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悖于诉讼法原则,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主审法官在审判席上说:“被告代理人,你可以申请我回避,而且现在就可以写申请。”《法制早报》的代理人孔祥印律师说:“对不起,我们目前没有申请你回避的法定理由,我们相信天津法院,相信您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报道是否失实各有说法 对于报道是否失实问题,信息港在法庭上陈述认为:“《法制早报》将普通的合同纠纷,演绎成强行侵占核辐射救治基地和以生命保卫国家财产之间的殊死斗争,制造虚假、失实报道,同时,报道未经核实的事件蛊惑人心,发表耸人听闻的言论,激化人们的情绪;在报道中恶意诋毁天津市行政管理机关,误导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散布可能发生核泄露的谎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亦恶意贬损民工的形象。” 《法制早报》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这篇报道采访的事实经过。 2004年12月9日,《法制早报》接到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放射所)提供的新闻线索:“ 放射所的科研预留地被信息港强行侵占,这片科研预留地将规划建设国家级核辐射救治基地。” 根据放射所提供的卫生部文件卫规财函(2003)242号文件显示:卫生部联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关于建立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体系规划,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下称放射所)在职能上定位为“国家级核辐射救治基地”。鉴于此,《法制早报》的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以“核辐射救治基地”代指放射所现址。同时,《法制早报》的记者也了解到,信息港和放射所于200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两家合作开发建设科研预留地。但是,卫生部在2003 年的242号文件致使信息港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2004年2月27日,信息港将放射所告上法庭,要求放射所继续履行合同。至此,两家的纠纷进入到法律程序,但是,2004年12月2日,信息港在没有取得放射所许可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施工手续的条件下,信息港进入放射所的大院开始强行施工。同年12月9日,信息港在放射所那片科研预留地上挖开了一个3000平方米左右的“大坑”。 随着《法制早报》两名记者的调查并发现信息港确实没有任何施工手续。在深入调查和听取多方面情况反映的基础上,《法制早报》于2004年12月13日刊发了“核辐射基地遭强行侵占”一文。 信息港认为《法制早报》报道的内容误导公众引起恐慌。但是,《法制早报》的代理人认为,报道既肯定了信息港施工违法尚未引起放射源泄露,同时又指出放射源泄露的危险因信息港强行、不规范的施工而突然增加,这是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善意警示和作为舆论的一种正确导向,并没有引起社会恐慌。
2005年04月30日 0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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