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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娱2011
楼主
看到许多人义愤填膺斥责医院无良,认为是医院欺骗了一个只有小学二年级的朱之文,对此,本人有不同认识:
假如朱之文与医院就代言事宜签订了正式协议(合同),并且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而朱之文违约,那么在本案中,有过错的就是朱之文!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不会以朱之文是小学二年级文化就偏袒他!
假如在这次代言纠纷中确系朱之文违约,那么不良行为人就只能认为是朱之文,指责医院不良,只能是愤慨之言,但与事实不符,也违背法律的规定!
朱之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些一再声称让朱之文单飞,让单县政府(赵主任等)退避的人们,这大概就是你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吧!
但愿这次签订的合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此,朱之文才能脱掉合同的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