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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因不满女友执意分手,居然采取极端方式,将汽油泼洒在女友身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造成24岁的陈小姐重度毁容并致三级伤残。今天(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项经济损失六十万余元。 小学文化的程军现年27岁,系安徽农村来沪人员,200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03年5月,程军与中专毕业、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从江西来沪的陈小姐相识相恋,但同居后两人矛盾不断。去年6月陈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不料程军对其仍然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还以扣押陈小姐的相关证件相要挟,要求她支付“分手费”。 为彻底了断两人之间的纠葛,陈小姐凑好1万元约了程军在本市小木桥路的某茶楼见面。2005年10月11日下午,程军先行到达茶楼,并将事先装入汽油的薯片罐藏在茶桌下。当日下午16时许,陈小姐在女同事的陪同下来到茶楼与程军见面,并支付“分手费”1万元。程军收取此款后,借故支开陈小姐同事,趁其不备,从桌下取出盛有汽油的薯片罐,将汽油泼洒在陈小姐胸部、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逸。陈小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2005年10月22日,程军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陈小姐因被汽油烧伤致全身烧伤面积49%,其中Ⅲ度烧伤40%,伴吸入性损伤,其体表烧伤已构成重伤;经治疗后造成大量瘢痕,目前双眼闭合不能,小口畸型且手指部分指节截除,对比烧伤前后,陈小姐火焰灼伤致重度毁容已构成三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因恋爱不成,为泄愤,经预谋后在公共场所用泼洒汽油并燃烧的方法,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致陈重伤并造成严重的三级伤残,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人程军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程军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程军辩护人提出的犯罪系一时冲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陈小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十万五百五十六元。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作者:卫建萍)
2012年02月28日 10点0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