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死吴英为何难以服众?
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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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八卦1 楼主
2012年02月25日 00点0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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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八卦1 楼主
——简论中央为何不能放任地方豪强以法律的名义谋财害命
文/亦忱
  一
  美国已故知名思想家塞缪尔·P·亨延顿在其传世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一章“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朽”中,曾引用上世纪美国最著名的时评家沃尔特·李普曼的话,这样写道:“我确实知道,对同居于一国或一地的人群来说,最大的必需品莫过于被统治,如有可能便实行自治;如蒙天赐,便受廉明政府统辖;但无论如何,非被统治不可。”
  令人深感惊异的是,亨廷顿在引用自己的同胞这段话之后,继续写道:“李普曼先生是在对美国感到绝望之际讲出这番话的。但这番话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更是切中要害。在这些地区,政治共同体因分崩离析而危害其自身;政治机构权力微弱,威望更差,不堪一击,——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
  如果按照这位美国上世纪曾指导全球前现代国家进行现代化变革,而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思想家上述理论,来看待中国最近30余年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社会变革,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国家体制,尽管迥异于西方的国家体制,但显然不属于“政府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的失败国家之列。
  不过,现在有一起令不少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和法学家们高度关注的东阳女子吴英集资诈骗案,被二审定罪维持一审判决的死刑,将在某种程度上考验中国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压根儿就不在进行统治”。

2012年02月25日 00点02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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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八卦1 楼主

  毋庸讳言,即使从当下的中国法律常识角度,来看吴英以高息向民间寻求巨额资金的借贷行为,只要依照现行中国金融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比照,其涉嫌违法犯罪,无疑是成立的。那些为吴英脱罪的人,绝对不能离开中国的司法环境,来比照西方的法律看待吴英案,更不能以浙江的民企多有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的行为,以所谓法不责众为由,而要求法院豁免吴英的法律责任。至于在吴英案被定罪以后,国家会如何出台宽松的规范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则另当别论。
  不过,以吴英现有的违法犯罪事实,而将极刑加诸其身,显然太过分了。简直有一种令人深感被浙江东阳地方豪强势力强行窒息的意味。
  事实上,即使按照东阳官方和浙江两级法院的说辞,吴英案之所以留下一个3.8亿的巨大资金窟窿无法填补,恰恰是吴英所操控的本色集团的正常经营,被东阳的公权强行打断才是最关键的原因。遑论东阳警方低价变卖吴英名下的优质资产,而导致其资本急速缩水。
  对此,我们可以试试换过一个角度,来看看吴英案的另外一种结果:如果不是案发地的豪强势力站在吴英的对立面,非要将吴英及其担纲的企业置于死地,而是像对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一样,提供破产保护,那么,吴英经营不善留下的亏空,是不是还会有这样大的窟窿呢?相信所有明眼人,都不难得出另外的结论。

2012年02月25日 00点02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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