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女子到港产子是香港自已法制造成的
香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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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卜律师
楼主
香港终审法院的一个判例,确定了双非内地女子在港产子可以获得居留权,而当时全国人大表明了此判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本意。提请港人关注,但是香港并没有申请全国人大释法。是行政失职。
所谓的民主体制,在十年内都没有填补上这个漏洞,因此让大陆女子看到在港产子获得居留权的好处。从而大量来港产子,这是香港自身原因造成的。
2012年01月31日 11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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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白狐
这就是‘民主’的弊端,
你信不信,就是不给居留权。我也可以打官司打下来
还有那些占道的破房子,港人也想拆吧,还有罪大恶极的,也想毙了吧。
’专制、’也不也不是想有就能有的
中央要是想清除内地的香港人,几天就能搞定,羡慕吧。
2012年01月31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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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s2006
你看清楚人大96年8月10日的特区筹委会意见,明确指出 双非无居港权,99和01年还两次确认
是香港终审法院自己把这个原则推翻的,香港人有意见找公民党和终审法院去,
终审法院自己奠定的双非法律基础自己解决去,凭啥修改基本法,要中央政府或者全国人大为终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买单?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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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halaM
还有完没完啊。。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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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海翔
确实本来就是香港govern自己的失策所造成的各种不和谐冲突,自食苦果罢......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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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粥大2h
这就是内地人的特性, 有福利拿就往那里转, 如果加拿大, 英国, 美国准许入境产子居留, 内地人肯定一大批大批地去生产了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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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不语
***SB呀
是内陆要求的吗?
是你们sB 的政府为了民主要求的。
丫呸,滚你类个英国杂种猪!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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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粥大2h
鸠占鹊巢, 滚回去生仔! 讨厌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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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不语
丫呸的,一副英国后裔杂种样,还好意思在这里B来B去的~
滚你个杂种!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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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浮躁_
我们会用选票和公民党算帐, 但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 因为那是法例明文规定了的.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一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这和人大所说的立法原意不相同, 那既然不同, 就应该修改吧. 就好像你签合同谈好是100元买一件东西, 签了之后, 回头对方说不是100元, 而是200元, 你在给200元的同时不会要求他改合同吗? 如果你坚持要用100元买, 别人可以说你是错误的吗? 再退一步, 就算200元才是合理的价格, 那要求对方修改合同再签不是很合理要求吗?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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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8
_浮躁_
法官的责任是依法判决, 政府部门去也只能提示法官, 不然构成影响司法公正, 这是刑事案件.
香港终审法院上的女神是她的双眼是蒙上的, 这是有原因的.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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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吃1J
港农自己抽脸,啪啪
2012年02月02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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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浮躁_
做错了就认, 不羞聒. 希望尽快修改基本法, 而不是释法.
2012年02月02日 16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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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のRuin
前几天TVB有说这件事,范太痛斥特区政府虽然事后诸葛亮,不过也有道理。。。就看终审法院有没有勇气推翻庄丰源案的裁决了
不过推翻终审裁决成本太高,不如煽动网民上街散步。民族问题是最容易煽动的
2012年02月02日 16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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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删36
2820506チいヂいブ
2012年02月03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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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s2006
没必要改基本法
96年筹委会意见和99年释法早就把有歧义的部分明确了
香港终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人大释法无法律效力,特区根据筹委会意见制定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从而奠定的双非法律基础自己想办法解决去。
96年筹委会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
99年释法确认立法原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
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
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
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
(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
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
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
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
见》中。
2012年02月03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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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s2006
香港明显是判例法,如果是严格跟随条文的就好办了,再起诉一次就完了,正因为是判例法才造成的这种局面
2012年02月03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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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s2006
澳门基本法24条第二款(一)这个和这个除了加上澳人在澳门以外出生的子女有居澳权外和这个一样,筹委会意见也一样,澳门8/1999法律和香港入境条例也一样,为什么澳门没有双非潮?如果把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当时放澳门去,同样能判8/1999法律违反基本法,谁惹出来的事情谁自己解决去,凭啥终审法院拉的屎要人大去擦屁股?而且之前人大给的卫生纸终审法院都不要。
2012年02月03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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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6
JETJUMP
谁会料到这个法律会让无数的孕妇赴港产子?
如果中国临边是美国的话,想必也是一样遭遇
不怪别的,只怪国人太自私自利,没有别的原因
本港法律是出于道德的目的,堕胎这种扼杀生命的行为在本港也是违法的
真不知楼主的观点是怎么来的,就像花园的主人邀请你来作次客,但你不但自己三番五次来,还带你的亲朋好友一同来,你说花园主人是什么心情?
2012年02月03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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