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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色的心
楼主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和居民的身体健康,自2005年5月1日起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没有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 据了解,自2005年5月1日起,凡在哈尔滨市行政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竣工工程(住宅、医院、学校、办公楼、商店、旅馆、体育馆等)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此外,对使用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没有出厂检验批号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检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而投入使用的,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005年04月14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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