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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x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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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红权问题
关于出资人利益最大化,历来有两个最大最大的问题,一个叫剩余控制权,一个叫剩余分红权。
一,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研究的是,当一个集团里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你管什么,我管什么,权利在内部分割清楚了以后,在运作过程当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的事物,在章程,授权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些事项,也没有此类的原则,或者模糊难辨,这些事物一旦出现,经理层一定会毫不犹豫把这些事情拿过去由他们来管理,但其中有一些事项其实是事关出资人利益和可能引出重大问题的。
对董事会来讲,第一,怎么知道发生了这些事情;第二,如何把其中一些重大事项拿上;第三,怎么由董事会做决策,再派给经理层去做;第四,怎么监督经理层这方面做得好不好,怎么评价他做的绩效,第五,怎么把此类新发生的事项处理新增到制度体系中去。这五种权力综合起来就叫剩余控制权。
所以很多公司,为什么不停地、不断地、深入地用密密麻麻,越来越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面专业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经理层的运作细则,乃至于对经理层进行审计、监督、稽核的一些方案,综合地想去围着经理层,围绕着经营过程,形成一个五花大绑的状态,其根本是为了获得剩余控制权。
当然我们必须说,剩余控制权并不意味着除了总经理的授权以外的所有的事,都董事会要拿走,因为首先授权不可能是完全精确的,授权里面本身有模糊地带。第二,在运作过程当中所衍生出的很多事项,其实也许是和经理层的运作直接相关的,你把那块拿走以后,经理层的行使权利就不完整了,决策就不完整了,信息就不对称了,也许令他创造不出好的绩效来。
所以剩余控制权的控制本身也是有一个极限的,并不是无极限的把所有在章程当中没说好,没讲好的事全部拿上来,由董事会来处置。
总的一个原则是,重大的,和授权没那么密切关系,但是在原先的章程,以及对经理班子的约束、激励当中,并没有讲好,但是这些事情一旦被经理层拿去以后,可能会损害公司的价值,此类事项的运作可能会额外地产生一些没法评价,没法测量的状况,所以董事会会把它拿走,把它做好约定和处理以后,再纳入到我们的章程和约定里面以后,再把它放回正常的授权和约束中。
当然更多的董事会是事后发现有一些事情发生了,当时经理层随机决策决掉了,但是我们要求今后发生这种事情下不为例,这种事情再把它写到我们的章程,我们的规定里来,相当于利用美国的不成文法体系的做法,把这些随机处理的事情纳入到我们制度当中来,这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把剩余控制权拿上来。
理解了剩余控制权,就明白为什么我们说一部公司治理史就是一部霸王合约史,公司形成股东会以后,股东会要委托一个董事会,董事会要去组建和管理这个公司,所以董事会要围绕着未来选些什么人来当职业经理人,这些职业经理人应该在怎样的制度和监督之下做事,哪些制度应该由董事会来做的话更有利,更有约束力,更有监督能力,和更有对方向的把握能力,而哪些制度应该由经理班子做,更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上面,董事会要做一个完善的设计,包括怎么激励他们,约束他们,包括哪些事情适合董事会来做,而哪些事情适合经理层来做,所以围绕着这样一个通盘的设计,董事会在自己或中介结构的帮助之下,把这个所谓的霸王合约设计出来,这个霸王合约它保证了第一,经理层来了以后,在受控状态下工作。第二,经理层所做的细化制度,是在受控状态之下的一个延伸,并不会破坏这种受控状态。第三,经理层给定资源,给定前提之下创造边际价值,就是我们说的增加值,这种价值的持续创造可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第四,而经理层如果他的权限,获得的支持本身是可变的,可争取的,其增加值就非常不好判断,就没法有效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在可以向总部争取各种支持,乃至修改制度鞥前提下创造价值时,就不会努力而艰难的去内部创造价值,而倾向于外向式发展,由此可能发展会掩盖核心能力不足,规模掩盖创造价值不足,这往往是多元化企业失败的根本原因。
2011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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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人利益最大化,历来有两个最大最大的问题,一个叫剩余控制权,一个叫剩余分红权。
一,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研究的是,当一个集团里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你管什么,我管什么,权利在内部分割清楚了以后,在运作过程当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的事物,在章程,授权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些事项,也没有此类的原则,或者模糊难辨,这些事物一旦出现,经理层一定会毫不犹豫把这些事情拿过去由他们来管理,但其中有一些事项其实是事关出资人利益和可能引出重大问题的。
对董事会来讲,第一,怎么知道发生了这些事情;第二,如何把其中一些重大事项拿上;第三,怎么由董事会做决策,再派给经理层去做;第四,怎么监督经理层这方面做得好不好,怎么评价他做的绩效,第五,怎么把此类新发生的事项处理新增到制度体系中去。这五种权力综合起来就叫剩余控制权。
所以很多公司,为什么不停地、不断地、深入地用密密麻麻,越来越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面专业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经理层的运作细则,乃至于对经理层进行审计、监督、稽核的一些方案,综合地想去围着经理层,围绕着经营过程,形成一个五花大绑的状态,其根本是为了获得剩余控制权。
当然我们必须说,剩余控制权并不意味着除了总经理的授权以外的所有的事,都董事会要拿走,因为首先授权不可能是完全精确的,授权里面本身有模糊地带。第二,在运作过程当中所衍生出的很多事项,其实也许是和经理层的运作直接相关的,你把那块拿走以后,经理层的行使权利就不完整了,决策就不完整了,信息就不对称了,也许令他创造不出好的绩效来。
所以剩余控制权的控制本身也是有一个极限的,并不是无极限的把所有在章程当中没说好,没讲好的事全部拿上来,由董事会来处置。
总的一个原则是,重大的,和授权没那么密切关系,但是在原先的章程,以及对经理班子的约束、激励当中,并没有讲好,但是这些事情一旦被经理层拿去以后,可能会损害公司的价值,此类事项的运作可能会额外地产生一些没法评价,没法测量的状况,所以董事会会把它拿走,把它做好约定和处理以后,再纳入到我们的章程和约定里面以后,再把它放回正常的授权和约束中。
当然更多的董事会是事后发现有一些事情发生了,当时经理层随机决策决掉了,但是我们要求今后发生这种事情下不为例,这种事情再把它写到我们的章程,我们的规定里来,相当于利用美国的不成文法体系的做法,把这些随机处理的事情纳入到我们制度当中来,这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把剩余控制权拿上来。
理解了剩余控制权,就明白为什么我们说一部公司治理史就是一部霸王合约史,公司形成股东会以后,股东会要委托一个董事会,董事会要去组建和管理这个公司,所以董事会要围绕着未来选些什么人来当职业经理人,这些职业经理人应该在怎样的制度和监督之下做事,哪些制度应该由董事会来做的话更有利,更有约束力,更有监督能力,和更有对方向的把握能力,而哪些制度应该由经理班子做,更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上面,董事会要做一个完善的设计,包括怎么激励他们,约束他们,包括哪些事情适合董事会来做,而哪些事情适合经理层来做,所以围绕着这样一个通盘的设计,董事会在自己或中介结构的帮助之下,把这个所谓的霸王合约设计出来,这个霸王合约它保证了第一,经理层来了以后,在受控状态下工作。第二,经理层所做的细化制度,是在受控状态之下的一个延伸,并不会破坏这种受控状态。第三,经理层给定资源,给定前提之下创造边际价值,就是我们说的增加值,这种价值的持续创造可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第四,而经理层如果他的权限,获得的支持本身是可变的,可争取的,其增加值就非常不好判断,就没法有效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在可以向总部争取各种支持,乃至修改制度鞥前提下创造价值时,就不会努力而艰难的去内部创造价值,而倾向于外向式发展,由此可能发展会掩盖核心能力不足,规模掩盖创造价值不足,这往往是多元化企业失败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