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4
gwb🌴
楼主
rt。。。
看到这样的一段文字,请问是否属实。。。
宋朝的佃农的地位是低贱的。法律上甚至明文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地主杀害佃农,可以不必偿命,所以有的“富人敢于专杀”,甚至视佃农的性命如草芥。
宋朝乡村,没有地的佃农,一般须编入“乡村客户”的户籍。他们租种地主的田地,而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有些地主还出租耕牛和农具,甚至掠取高达八成的地租。
某些贪得无厌的地主还经常使用各种手段,例如用大斗、大斛巧取豪夺,变相加租。高利贷也是地主掠夺农民的一种重要手段。
复当时象买卖奴隶那样,地主可以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
地主可以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孝宗时,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
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
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如果属实的话,佃农的地位相对于之前的王朝是否下降了。而这样低贱的地位在后来的朝代是否有所改观。
或者宋朝期间,是否有提高佃农地位的措施出台。
2011年11月22日 13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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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一段文字,请问是否属实。。。
宋朝的佃农的地位是低贱的。法律上甚至明文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地主杀害佃农,可以不必偿命,所以有的“富人敢于专杀”,甚至视佃农的性命如草芥。
宋朝乡村,没有地的佃农,一般须编入“乡村客户”的户籍。他们租种地主的田地,而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有些地主还出租耕牛和农具,甚至掠取高达八成的地租。
某些贪得无厌的地主还经常使用各种手段,例如用大斗、大斛巧取豪夺,变相加租。高利贷也是地主掠夺农民的一种重要手段。
复当时象买卖奴隶那样,地主可以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
地主可以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孝宗时,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
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
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如果属实的话,佃农的地位相对于之前的王朝是否下降了。而这样低贱的地位在后来的朝代是否有所改观。
或者宋朝期间,是否有提高佃农地位的措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