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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洋时期(特别市):京都(北京)、津沽(天津)、淞沪(上海)、青岛、哈尔滨、汉口。 2.民国期间(1929—1937):南京(首都特别市)、北平、天津、青岛、上海、汉口、西京(西安,1933年设)、重庆(1937年设)。 3.抗战胜利之后(1945—1947):南京(首都特别市)、北平、天津、青岛、上海。 4.1947年(院辖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京、重庆、哈尔滨、大连。 5.1948年(院辖市):增设沈阳、汉口、长春。 6.1949—1950年:中央直辖:北京市,天津市。东北大区直辖: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西北大区直辖:西安市。华东大区直辖:上海市、南京市。西南大区直辖:重庆市。中南大区直辖:武汉、广州市。 7.1951—1952年:新增东北大区直辖:旅大市。 8.1953年:新增东北大区直辖:长春市、哈尔滨市。 9.1954年,仅保留上海、北京、天津3直辖市,其他12个撤消。(其中天津一度作为河北省会)。 10.1997年,增设重庆直辖市。直辖次数统计:北京,天津,上海各6次。武汉,青岛,南京,重庆各4次。哈尔滨,西安各3次。大连,长春,沈阳各2次。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各1次。1949年——1953年,除了北京,天津是中央直辖外,包括上海,鞍山,抚顺,本溪等其他城市都是大区直辖,并非中央直辖。
2005年04月05日 05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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