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开一帖
生化危机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1
hyf90 楼主
一楼照例留给百度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1
level 1
hyf90 楼主
百度贴吧协议第四章 处罚规则第16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贴吧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3.同一文章多次出现的;5.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2
level 1
hyf90 楼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

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3
level 1
hyf90 楼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4
level 1
hyf90 楼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5
level 1
hyf90 楼主
那一天到晚乱吠的小P孩,自己看看,我们要是告你是什么后果!
200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6
level 1
hyf90 楼主
告,告死你!
2006年08月22日 05点08分 7
level 0
傻B龙已经犯法了~最好告了他~让中国机关部门去抓他
2006年08月23日 00点08分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