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3
作者:
wjjynl2011
作为学法律的,我表示不淡定了
果然言论是不自由的,在您剥夺我的发言权的时候,也请您给我个理由先,或是有点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知道大马路上学法律的一堆一堆多了去了,没有什么了不起的
但看看自己辛苦码的字没有发出去,刚才还很欢乐的帖子也没了,还是极度的极度的伤心,不知如何发泄,
自小生活在阳光下,爱*爱*爱**,第一次被删帖居然是在我YY自己的偶像的时候,真是当头一盆冷水,哪里都是要遵守秩序的,哪里都没有乌托邦,欢乐很短暂,我是应该好好学习,继续深造了。
2011年10月14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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