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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一下本人身份。HF,对LY有好感,但是鉴于5进3后的凉粉,仍处在抵制阶段中。对LY本次起诉本人做为HF坚决支持,有以下理由。1、HF跟李1有私仇。 5进3后凉粉制造HF打人的伪造新闻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但李1是第一个将该新闻搬上文字媒体,并导致该伪造新闻大肆传播。严重影响了HF和HJ的声誉。 此恨绵绵难以休,本以为李1同志是个凉粉,现在看来此人有造谣癖好,人品极度恶劣,该告!!2、站在公义立场上,HF应该支持LY 无独有偶,广州某媒体也曾经伪造 闹鬼传闻,同样损害HJ的名誉,其手法与李1同志极度相似,简直是一丘之貉! 对于天娱未对此种媒体给予法律性回击,本人一直深表为憾。现在LY勇敢站出来,HF应该大力叫好。 此种造谣之风不刹,倒霉的将不仅仅是LY,今后HJ,YC,BB都将是无良媒体的笔下之鬼。3、3元HF的理由完全错误,我可以很负责的以法律人士的名义说,LY此官司必赢! 民事责任虽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第一,李一对所谓听来的传言并未进行证实,---媒体写新闻必须站在事实的基础上,他负有对新闻的核实义务,而并非可以以轻轻一“传言”二字推卸责任! 第二、LY无须证明上述事实的不存在,此案举证责任倒置,李1必须负责举证上述新闻事实的存在,举证不了必然败诉。我可以很负责的说,以前几个类似案例都是如此。 第三,所谓一百万的举证明显只是一个警示性提法。----你真以为LY需要对方赔偿一百万吗?---错,大错特错。去探讨一百万的举证责任那根本不明白高凉的高明之处。 一百万只是对无良媒体的一个警示!而非真的要求赔偿。你以为LY需要那一百万吗? 所谓告了东早,在上海媒体混不下去的说法更是低估了凉粉的智商。此案最可能的解决方式是东早请教法律性人士,知道必输,然后与LY调解,在报上刊登道歉启示,然后LY撤诉。 如此解决,一来警示无良媒体,二来又卖了个人情给东早,---高啊,这才是凉粉的高明所在啊。 回过头来,让我继续鄙视天娱一下,他们没有法律顾问的吗?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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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xm,ym,hf不懂事,看热闹.殊不知,今天你看热闹,明天你就是热闹中人.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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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的角度来说,新闻所说的一些事实只要找到饭店的一些人士,就可以很快,很清楚的证明。而LY既然已经告了,就说明上述事实肯定没发生,即便李1让提供给她传言消息的人出庭做证,--但只要证明该提供消息的人所说的话与事实不符,一样败诉!LY官司赢定了!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结案而已,---东早会和高凉在多大程度上达成妥协,最终和解才是本案的看点。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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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高粱,纠正下。是hy 作者: 60.208.200.* 2006-8-17 10:43 回复此发言 你对,看来我还沉浸在05的PK中。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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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确是专业法律人士,比我看的更准。东早作为公众新闻媒体,它负有确保新闻真实的义务,这个义务是它的从业性质决定的,不打官司它也同样负有这样的责任。所以在这个官司里面,东早应该首先举证其报道的真实性,而不是由华谊来证明其不真实性。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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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打这个官司应该是经过精心考量的。一则对某些一惯黑靓媒体敲山震虎。二是也是宣示一种态度,反对低级炒作。100万并不是华谊的目的所在。有东早的一纸道歉声明就足够。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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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xm,ym,hf不懂事,看热闹. 殊不知,今天你看热闹,明天你就是热闹中人.-----------------非常严肃的gjm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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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打这个官司应该是经过精心考量的。 一则对某些一惯黑靓媒体敲山震虎。 二是也是宣示一种态度,反对低级炒作。 100万并不是华谊的目的所在。有东早的一纸道歉声明就足够。 作者: 超渡粽生 2006-8-17 10:52 回复此发言 本来不了解该李一同志,但从凉粉所列出该记者所发的新闻看,----其人已经习惯于黑LY了,----一般而言,象HY这种公司跟媒体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忍不下去了,一般也不会出手跟报纸过不去。是可认,孰不可忍,该出手时就要出手。昨天听新闻,听李一同志在电台里说:她不是针对任何人的,她确实听到了别人的暴料。----就知道她肯定输了,为了出风头或者有背地里某些不可告人的心思,就忘记了从业人员的保证新闻真实性的义务。以后李一在东早大概不吃香了。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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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让我继续鄙视天娱一下,他们没有法律顾问的吗?
2006年08月17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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