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土地补偿金出嫁女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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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20日07:5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蒙献平 记者莫小松 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分配被国家征用土地所得的土地补偿金,一“出嫁女”认为村委的“村民集体讨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利,遂将村委告到法院。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村委的“村民集体讨论”违反法律,“出嫁女”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出嫁女”名叫黄付发,是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竹桥村村民。2004年至2005年,竹桥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竹桥村按政策获得了一笔土地补偿金,竹桥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同时决定,由于黄付发已外嫁,黄付发及儿子、女儿不能参与分配。而黄付发则认为,自己虽嫁,但母子3人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都在村里,母子3人仍是竹桥村民,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为此,黄付发把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付发自出生就一直居住在竹桥村,1985年结婚后生育一男一女,母子3人户口一直留在村里,而且也居住在村里,因此,原告黄付发等3人有权享受竹桥村村民待遇,也有权参加竹桥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告黄付发诉请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竹桥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时,不分配给黄付发母子3人,是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竹桥村补发给原告黄付发及儿子、女儿土地补偿费各28000元,合计应补发84000元。  一审判决后,竹桥村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朝阳乡竹桥村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07月20日 02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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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和广西桂林的法律不是一样的吗?为什么南宁的就解决不了呢?非要把我们出嫁女逼上绝路去吗?
2007年09月02日 16点09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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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付发自出生就一直居住在竹桥村,1985年结婚后生育一男一女,母子3人户口一直留在村里,而且也居住在村里,-----------------------------------------------------性质不同,按照黄付发的案例,出嫁女可以享受集体经济收入。但是,出嫁女嫁到男方,户口转到男方,又在男方那里享受了集体经济收入,就不可能享受这边的权益了。你总不能两边都要吧?
2007年09月03日 05点09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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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为什么没有如此好解决问题的官。
2007年09月05日 06点09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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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官解决的。是法院判的。
2008年07月12日 16点07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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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考上大学必须转非的,毕业后没有单位接收,长期随母(农民)居住。数年来白天在邻乡打工,夜里回家随母。平时也参加部分农事生产。2006年与母亲在村集体土地建房。2007年集体出让岭地时按田亩计算,本人得享受。2008年出卖田地却按农业户口人数发放,连这几年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但办有村集体农业户口的人都得享受,而我等已转非的人单势薄,反映不下,村干宁愿辞职也没有替我们说话。试问贵楼主人,我们怎么办?
                            象州县象州镇第9村民小组 某
2009年03月27日 13点03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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