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濠州刺史刘公善政述》,其中包含两则重要信息,一为镇兵隶属刺史,一为两税外加征。客有自濠梁来者,余讯之曰:“濠梁之政何如?”客曰:“今刺史彭城刘公,始受命至徐方,与廉使约曰:‘诏条节度团练兵镇巡内州者,悉以隶州,今濠州未如诏条,请如诏条。廉使多称军须卒迫,征科若干,不如期以军法从事,皆两税敕额外也,自今请非诏敕不征。’廉使曰:‘诺。’‘濠州每年率供武宁军将士粮一十万石,斗取耗一升送廉使,州自取一升给他费,吏因缘而更盗,则三倍矣。自今请准仓部式外不入’。廉使曰:‘诺。’刘公至止,坚守不渝。由是州无他门,赋无横敛,人一知教,熙熙然如登春台矣。”……刘公治郡,嘉绩长美,详举则繁也,亦取大遗小之义耳。其书以备太史氏采录焉。○59
大和六年(832),濠州刺史刘茂复○60与武宁节度使约定,不得于两税敕额之外,以“军须”为名妄自加征。节度使当即应允,并予以兑现。此善政述明示宪宗改革诏令已经颁下并为濠州刺史与武宁节度使所知晓,但执行不力。在濠州刺史陈请之下,昭义节度使才将诏令付诸实施。此事被濠粱客转述并作为濠州刺史善政得以流传,意义非比寻常。朝廷诏令既出,即为法度,宪宗时时强调的“以法度裁制藩镇”,就是要树立新的行政标准,以为后世所法。归还刺史兵权、强化两税三分、重申两税外不得加征等举措,潜移默化间,已经成为一种约束力和法度。如果没有法度,节度使不可能允诺其属州刺史提出的要求。因此,宪宗时期的政策并非流于形式,节度使对刘茂复的允诺,正说明税外加征并不合法,两税三分一直在执行,直至唐末。
综上所述,两税法实行后,州作为地方赋税的最基本征收单位,刺史征税成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藩帅督赋亦成为其稳定财源及取信朝廷的重要保证。在朝廷努力维系与州的直达过程中,经济层面的重要举措即为“两税三分”,即将州税一分为三,上供、送使(留使)、留州,在经济上赋予州极大的自主权。特别是宪宗朝两税三分制改革之后,藩镇留使钱局限于治州范围之内,属州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得到加强,而藩镇则通过“税外加征“弥补损失,朝廷又对此明令禁止。朝廷、藩镇、属州三者之间,在赋税分配上相互博弈,互相制约,从中晚唐、五代至宋初较长时段进行考察,两税三分成为朝廷和藩镇均强力推行的制度,尤其是朝廷用兵以及黄巢之乱以后,对财赋的供应更加重视,而作为财源的属州,经济地位的凸显更强化了其整体地位的提升。藩镇的经济实力日渐衰弱,属州的经济实力相对增强,最终使得曾经跋扈一时的唐代藩镇,入宋之后即被废止,诸州直隶朝廷,藩镇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2011年07月27日 08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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