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汉代廷尉考述 作者: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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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2日 06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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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刚
【作者简介】沈刚(1973-),男,辽宁宽甸人,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史。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 130012
【内容提要】廷尉是汉代掌管刑狱的最高职官。其主要职掌有决狱,包括行政和军政系统中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宗室犯罪,及谋反等重罪;部分法令的制订;决天下疑狱等。但在皇权至上的政治格局下,廷尉的权力受到其他职官的制衡。作为司法官员,廷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素质,西汉武帝之后,这一职官也要有相应的经学修养,这同汉代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有着密切关系。另外,廷尉还以众多的僚属为支撑,使其能正常行使职能。
【英文摘要】Tingwei is the main judicial officer in the Han Dynasty. He is in charge of judging the crime of highranking officers, imperial kinsmen and capital felony. Making some laws and conducting disputed case in the empire is also his duty. Under the political pattern of imperial power being the highest, tingwei's power is restricted by other officers. As a judicial officer, tingwei should understand the laws. After Empiror Hanwudi, knowing some Confucianism classics is also essential for tingwei, which is connected with the change of politics and culture of the Han dynasty. Tingwei exercises authority depending on his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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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谋反、大逆无道等重罪的处理。《汉书·杨敞传》记载:杨恽因被贬为庶人,对皇帝有怨言,“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翷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与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师古曰:“当谓处断其罪。”东汉翟酺被权翷贵所诬,“复被章云酺与河南张楷谋反,逮诣廷尉”。[5](翟酺传)两汉的情况是一致的。
2、制令的权力
在汉代,廷尉不仅是执翷法的职官,而且也有制定法翷令的权力。尽管汉承秦制,在秦律的基础上,萧何又制定了《九章律》,使汉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前已有的律令或者有不合时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还有不完善的内容,因而需要对已经存在的法翷令进行修订和补充。这也归属廷尉所掌。《后汉书·陈宠传》载:“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汉代的律和令是有所区别的。《汉书·杜周传》载:“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的这句话道出了律和令二者的区别在于:律是法律中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内容,而令是后来被修订的部分,廷尉所修订的法翷令大都指后者而言。廷尉修订法翷令出现最早的记载是在景帝时期,《汉书·景帝纪》中有一道诏书说:“吏所受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这时廷尉行使这项权力时似乎受制于皇帝并被丞相所牵制,自主性较小。东汉时,这种状况发生了转变,廷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已有的法翷令条文进行调整,仅需要经过皇帝的批准即可。郭躬为廷尉时,“决狱断刑,多依矜恕,及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5](郭躬传)廷尉修订法翷令的形式虽然与西汉相同,但廷尉却拥有更大的自主翷权。当然,廷尉所修订的法翷令只占全部法翷令中的一部分。东汉应奉曾说:“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5](应奉传)应奉所罗列的这些律令虽然不能得其详,但《廷尉板令》只是众多律令之一种。从文献记载看,与廷尉相涉的还有廷尉絮令,《史记·酷翷吏列传》有:“上所是,受而著谳决法廷尉絜令。”何谓廷尉絜令,历代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日本学者大庭修通过对河西汉简等材料的排比分析后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对与廷尉有关的治狱官,以所属系统内部通告形式对有疑义的律令条文加以解释的文告,[7](P75)其说可从。
3、决天下疑狱
现存的法律一般很难对现实生活中翷出现的各种案例都作出准确的解释。而在汉代对这类疑难案翷件的处理由廷尉负责。《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本注曰:“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廷尉当理疑狱。”廷尉处理疑狱的具体程序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仅具有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即廷尉对地方郡县不能处理的疑难案翷件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还有问题,则将疑翷案连同可能与此案相涉的法律条文上奏给皇帝,请其定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提供了许多廷尉决疑狱的实例。如胡县丞曾因临淄狱史阑诱使齐地女子南回到关外事,在最后决狱时产生疑问而向上级呈报,在高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为城旦舂,他如律令”。[8](奏谳书)廷尉给予了最后判翷决结果。
廷尉决疑狱因为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所以有很大的主观性。《汉书·于定国传》称于定国为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两汉相较,廷尉决疑狱所要寻求的法律依据具有不同的倾向性。西汉更注重在实践中找寻根据。《汉书·朱博传》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朱博迁为廷尉后,恐为官属所诬,故召属吏欲显示其明晓律令时说:“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二翷十翷年,亦独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朱博的话说明,他以前做地翷方翷官的断狱经验对于其作廷尉决天下疑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汉时则表现出于此不同的情形,他们更重视向儒家经典中去探求答翷案。《后汉书·陈宠传》记载:陈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之所以如此,是与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渗透到社翷会各个层面,取得支配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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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自西汉武帝之后,担当廷尉的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翷学素养。西汉于定国作廷尉后,“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翷子礼”。[4](于定国传)东汉陈球作过廷尉,据《后汉书》本传记载“球少涉儒学”。现在可考的最早与经翷学发生联翷系的廷尉,是武帝时期的张汤。据《汉书·倪宽传》记载:张汤为廷尉时,倪宽身为儒生厕身廷尉府中不被重用。一次为廷尉写疑奏的机会而受到皇帝的激赏,这使得“汤由是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这里的古法义指的是儒家经典,因为《汉书》张汤本传载:“汤决大翷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翷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从《倪宽传》的记述看,张汤向学,用古法义是以偶然因素为契机。但从这一时期的历翷史情况看,也有其必然性。这时作为国翷家指导思想的黄老思想已逐渐让位于儒家,这体现到政治体翷制中,便是儒生大量参与到政治当中,儒吏合流。在这种情势下,即使性格多诈,以定律令而取得廷尉职位的张汤也表现出对经翷学的推重。另一方面,廷尉需要具备经翷学修养与引经决狱有着密切关系。在武帝之后,引经决狱,特别是《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法律生活中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已有的法律条款固然是进行判案的标准,但随着经翷学逐渐在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后,经义有时就成为判断案情的一种依据。如西汉“鸿嘉中,广汉群盗起,选为益州刺史。广汉太守扈商者,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姊子,软弱不任职。宝到部,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自劾矫制,奏商为乱首,《春秋》之义,诛首翷恶而已”;[4](孙宝传)而后汉何敞在汝南太守任上,“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翷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翷姓化其恩礼”,[5](何敞传)皆是。这种现象势必会影响到廷尉这一司法翷官的自身素质。对廷尉而言,掌握一定的儒家经典知识也具有了现实意义,解决溢于法翷典之外的疑狱,诉诸于儒家经典就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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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谋反、大逆无道等重罪的处理。《汉书·杨敞传》记载:杨恽因被贬为庶人,对皇帝有怨言,“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与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师古曰:“当谓处断其罪。”东汉翟酺被权贵所诬,“复被章云酺与河南张楷谋反,逮诣廷尉”。[5](翟酺传)两汉的情况是一致的。
2、制令的权力
在汉代,廷尉不仅是执法的职官,而且也有制定法令的权力。尽管汉承秦制,在秦律的基础上,萧何又制定了《九章律》,使汉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前已有的律令或者有不合时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还有不完善的内容,因而需要对已经存在的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这也归属廷尉所掌。《后汉书·陈宠传》载:“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汉代的律和令是有所区别的。《汉书·杜周传》载:“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的这句话道出了律和令二者的区别在于:律是法律中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内容,而令是后来被修订的部分,廷尉所修订的法令大都指后者而言。廷尉修订法令出现最早的记载是在景帝时期,《汉书·景帝纪》中有一道诏书说:“吏所受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这时廷尉行使这项权力时似乎受制于皇帝并被丞相所牵制,自主性较小。东汉时,这种状况发生了转变,廷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已有的法令条文进行调整,仅需要经过皇帝的批准即可。郭躬为廷尉时,“决狱断刑,多依矜恕,及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5](郭躬传)廷尉修订法令的形式虽然与西汉相同,但廷尉却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当然,廷尉所修订的法令只占全部法令中的一部分。东汉应奉曾说:“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5](应奉传)应奉所罗列的这些律令虽然不能得其详,但《廷尉板令》只是众多律令之一种。从文献记载看,与廷尉相涉的还有廷尉絮令,《史记·酷吏列传》有:“上所是,受而著谳决法廷尉絜令。”何谓廷尉絜令,历代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日本学者大庭修通过对河西汉简等材料的排比分析后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对与廷尉有关的治狱官,以所属系统内部通告形式对有疑义的律令条文加以解释的文告,[7](P75)其说可从。
3、决天下疑狱
现存的法律一般很难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案例都作出准确的解释。而在汉代对这类疑难案件的处理由廷尉负责。《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本注曰:“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廷尉当理疑狱。”廷尉处理疑狱的具体程序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仅具有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即廷尉对地方郡县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件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还有问题,则将疑案连同可能与此案相涉的法律条文上奏给皇帝,请其定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提供了许多廷尉决疑狱的实例。如胡县丞曾因临淄狱史阑诱使齐地女子南回到关外事,在最后决狱时产生疑问而向上级呈报,在高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为城旦舂,他如律令”。[8](奏谳书)廷尉给予了最后判决结果。
廷尉决疑狱因为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所以有很大的主观性。《汉书·于定国传》称于定国为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两汉相较,廷尉决疑狱所要寻求的法律依据具有不同的倾向性。西汉更注重在实践中找寻根据。《汉书·朱博传》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朱博迁为廷尉后,恐为官属所诬,故召属吏欲显示其明晓律令时说:“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二十年,亦独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朱博的话说明,他以前做地方官的断狱经验对于其作廷尉决天下疑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汉时则表现出于此不同的情形,他们更重视向儒家经典中去探求答案。《后汉书·陈宠传》记载:陈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之所以如此,是与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取得支配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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