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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郑州6月28日电 被运输的货物历经十日承运又返回起运地,是托运人授意行为,还是承运人自主行为?一份特殊书证显真相。日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据圆珠笔书写印迹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偃师市某工业机械公司以被告个体运输户左某未能托运货物运至目的地而无故拉回起运地为由,要求被告左某返还运费10630元,承担违约金220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左某提交了一份书证,该书证为圆珠笔书写笔迹在第二页的划痕,虽无墨迹,但清晰可见其内容为:“我厂使用豫C29662号运货车,在途中通知其回来,到厂卸货后不扣车”。还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明该书证是原告为被告出具同内容书证的印痕,同时他们还证明该印痕的原件在被告卸货后被原告回收销毁。
2006年06月30日 10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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