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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用户_JZDP2RP
楼主
三、对附属材料《滨河花园收费标准》的质证意见(一)物理特征与主体文件不一致——形式真实性存疑该页《滨河花园收费标准》:无页码、无落款日期、无编制单位签章; 纸张材质、打印字体与《会议纪要》主体部分明显不同。依据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应从证据的形成方式、载体形式、内在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真实性。该页与纪要主体在物理特征上的显著差异,足以证明其并非同一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系事后单独制作、拼凑装订,不具有真实性。(二)与原告2018年另案提交的收费标准自相矛盾被告提请法庭依职权调取原告在(2018)晋民初734号案件卷宗中第86页的收费标准材料进行比对,两者存在以下重大差异:1、就电梯费而言,原告在2018年另案中提交的收费标准版本明确备注载有"更新改造"字样,而本次提交版本中电梯费一栏却无任何备注说明,仅列明金额为1200元/户/年/:2、就水费标准而言,2018年版本载明为4.0元/吨,本次提交证据版本则变更为4.1元/吨。上述差异表明,原告就同一小区同一收费事项在不同诉讼中提交的材料内容明显不一致,违反了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严重削弱了本次提交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2026年08月23日 0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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