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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用方法与禁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九条 可用方法运用武术刀、剑等短兵器的刺、劈、砍、斩、撩等技术方法。
第二十条 禁用方法
1.双手持短兵进攻,但可以防守。
2.攻击处于倒地状态下的一方。
3.故意冲撞、推人等阻挡对方进攻的行为。
4.用手抓握或故意用手臂夹握对方的短兵。
5.投掷短兵击打对方。
6.攻击短兵脱手的一方。
7.使用短兵柄部击打对方。
8.使用同一种技术动作连续两次以上击中对方同一得分部位(儿童和少年禁止连续敲击对方头部)。
第二十一条 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小腿
2026年08月21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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