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婴儿汤的法律方面,看来是真的却有起事
劲舞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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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威先生的访谈和这篇不知作者的采访稿几乎不约而同地指出当代中国存在着一股可怕的潜流——吃人!!!!!!!!!!!!!!!!!!!!!  道德上的谴责在此显得无比苍白,旷野呼告也显得万分无力,为了阻止更多被漠视的罪恶,我尽量用自己一点可怜的专业知识为被杀害的孩子和将要被杀害的孩子寻求一点无权者的正义。  中国接受大陆法传统,在关于人的权利能力上认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出生的胎儿在中国法上“不是人”,他们没有权利能力,当然也就没有权利,他们可以被随便堕掉,乃至被随便剁掉!——而不违法!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的刑法中都规定有堕胎罪,比如德国法规定怀孕超过12周的孕妇堕胎属于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不必担心谁喝“婴儿汤”而逍遥法外。但是,中国并不禁止堕胎,……,因此在关于人的权利能力理论的接受上是断章取义的,这种断章取义造成今天我们面临将人流婴儿做成“婴儿汤”这种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罪恶都缺乏法律的有力禁止。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以出生时为死体的婴儿作成一种可耻的食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到底算不算犯罪还真是难以一时说清,例如出售婴儿尸体的算不算侮辱尸体?以及接下来将婴儿尸体做成“食品”销售、消费这种“食品”算不算犯有侮辱尸体罪?从法理而不单是从僵硬的条文出发,我认为应当构成犯罪。因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人们吃人肉,可是我们并不认为可以吃人肉,这一点应当成为共识,如果连这样的共识都无法达成的话,整个社会将失去最基本的底线伦理。而且在这里,将“侮辱尸体”做一个扩大解释在法律解释学上也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至于将出生时为活体的婴儿做成“婴儿汤”的,那当然更加罪无可赦,因为这是直接的杀人行为,没有一项法律会荒唐到规定必须满十月出生的才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此,无论几个月出生的,无论是引产的还是小产的,只要生下来是活的,那么伊就是人,就具有最基本的与其他任何人相同的权利能力,也拥有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杀害他们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这种杀害无自卫能力的婴幼的犯罪理应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并且,婴儿的母亲与商家、食人族在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法律应当进行严厉制裁(不是流行的严打)。  为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个人认为要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刑事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人体(无论是活体还是死体)为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购买、食用均为犯罪,不知情者除外。法律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无能为力,将使得部分心理畸形而又有钱的人(我并不知道他们还可不可以被称呼为人)以吃人肉为乐、为炫耀的手段,丧尽天良的逐利之徒就会寻找这个畸形的市场发财,而一些贫困的妇女就会借着政策的东风专门替这一罪恶的市场怀孕、人流——这样的社会将是怎样的社会,我无法想象!  法律,你能应付邪魔的挑战吗?
2006年06月21日 09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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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法律,你能应付邪魔的挑战吗?法律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无能为力,将使得部分心理畸形而又有钱的人(我并不知道他们还可不可以被称呼为人)顶!!!!
2007年10月12日 00点10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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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真的没办法制止这种事吗,真的没有吗,那要法来何用!!!!!!!!!!!!!!!!!
2008年05月31日 06点05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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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要生气嘛,古人说的好啊!因果报应,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没到吗,现在他们在吃别人,相信数年之后他的子孙后代也会成为那些畜生的美味,
2008年06月13日 10点06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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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的没办法制止这种事的。。。
2008年06月13日 10点06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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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是人,什么人下得了这种毒手,死一千次都不够,去死吧,你简直不是人
2008年06月28日 10点06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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