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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充满矛盾、用词模糊、明显偏袒院方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中华医学会郑州市分会2004-08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是一份显失公正、明显偏袒院方的鉴定! 事情概要:我怀孕后在新郑市妇幼保健院建立了围产期保健卡,且一直在该院进行检查,共进行常规检查13次,其中B超检查3次:2004年4月30日(为孕18周)、8月14日(为孕33周)、10月2日(为孕40周)。医生诊断结果均为:胎儿发育正常,未见大的畸形。 2004年9月29日,我在新郑市公疗医院进行B超检查:脑积水(建议进一步诊断); 2004年9月30日,我在郑州省军区医院进行B超检查:脑积水; 2004年10月2日,我在新郑市计生指导站进行B超检查:脑积水。 2004年12月14日,我花费2000元委托的郑州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书第5页分析意见: 第1点原文:根据《超声诊断学》(第二版)第451-452页,《超声医学》(第四版)1405-1406页:胎儿孕20周之前,诊断脑积水要慎重,即在20孕周前发现脑室扩张不一定有临床意义,需随时观察。故新郑市妇幼保健院2004年4月30日、8月14日B超检查报告不属于误诊、漏诊。 评论:B超检查报告:2004年4月30日为孕18周、8月14日为孕33周。郑州医学会把8月14日为孕33周也放在第1点阐述,难道与其所述的孕20周之前不矛盾吗?!这样的矛盾连没有一点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来,但郑州医学会的专家却认为不矛盾,堂堂医学会的大印也照样盖的血红血红的! 第2点原文:医学会认为该胎儿属较为少见、发现较晚的胎儿后颅窝积液。 评论:“这种少见”是能够被发现呢?还是发现不了?“发现较晚”的概念是什么,是在孕几周,在8月14日孕33周时能被检查出来吗?如此含糊、摸棱两可的用词也出现在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的鉴定书中! 第4点原文:新郑市妇幼保健院在2004年10月2日B超结果未提示胎儿发育异常,不符和《超声诊断基础与检查规范》第388-389页及《超声医学》》(第四版)1405-1406页,应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诊断水平。 评论:在10月2日(胎儿孕40周)这一天院方也未能对胎儿发育异常作出正确的诊断,那前两次的检查,可见也是不可能检查出来的。只要不是白痴,都会认为院方存在明显过失、存在漏诊、误诊的! 最后的结论:新郑市妇幼保健院与患方所述人身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评论:从充满矛盾的分析意见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难道郑州医学会不存在偏袒院方的嫌疑吗?!
2005年02月27日 0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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