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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甘肃少女马小美身陷魔窟被逼卖淫,贵州小伙嫖娼于心不忍,报警助其逃离魔掌。连日来,一篇题为《嫖客竟成举报人!》的帖子在猫扑等社区论坛引起激烈争议:虽然叫骂者有,但更多网友尊称举报者为“污点义士”,认为这是一桩“见义勇为”的事迹,不能因报案人有嫖娼企图而被轻看,应该给予奖励。同时,网友还建议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时报》6月14日)
2006年06月14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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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嫖客”,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冒着风险拯救花季少女,这种行为是正义和值得赞赏的。想来,这也正是众多网友呼吁给予奖励免除此类事件违法处罚的根本原因。
2006年06月14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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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首先我们先得澄清一个基本的认识———一位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受到治安处罚,是法律给予的一种制度性惩罚,谁都无权加以“赦免”。嫖娼处罚是法律层面的事情,举报和协助警方拯救少女归属于社会义务范畴;违法必受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助警”则取决于公民意愿(可以奖励提倡,但不能强制进行)。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
2006年06月14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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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嫖客的良心发现,可视为一种道德反省;协助警方拯救了一位饱受伤害的未成年少女,又实现了道德之功。但功是功,过是过,如果道德之功都用来冲抵违法之过,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在现代法制社会,我们尤其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带动整个社会自觉保持对法律的敬畏。 在笔者看来,公众关于奖励“良心嫖客”取消其治安处罚的呼声,引出了一个颇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法制社会中,我们该如何看待一个公民身上同时兼备的“道德之功”与“违法之过”?很多网友们的认识无疑是情绪化的,过分看重了道德之功,而忽视了违法之过。我以为,
正确的
思路应是,首先依法惩过,而后才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道德之功”进行表彰奖励。不能因“违法之过”就否定或者贬低其“道德之功”的价值,更不能用“道德之功”去冲抵其“违法之过”。
2006年06月14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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