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案观察】道德正义能否再次战胜法律正义?
李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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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药案事实明晰,证据确凿,按理说判决不难,为何迟迟没有结果。其实本案与几年前东北刘涌案有相似之处,有兴趣的可以百度一下。就药案而言,无非两种结果:
依附于民意,也就是道德正义 此人该杀
依附于法律(此人无劣迹 有自首情节) 不该杀
前者顺应民意,但有违立法的原义,很明显体现的是人治。后者有悖民意,主审法官会面临强大的舆论与民意压力,但是体现的却是法治。估计这也是本案迟迟不能定论的原因所在吧,全民一直呼唤着法治,但在本案民意上却是在推崇人治,确实很有意思。
几年前东北刘涌案,做为黑SHEHUI老大,案件中有“坦白从宽”的情节,最后最高院迫于民意最后判定死刑。由此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药案有相似之处,同样出现砖家,加上NC女等推波助澜,舆论差不多是一边倒,指向为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今天如何定论,道德正义能否再次战胜法律正义,大家拭目以待吧。药是否跟当年的刘涌一样死于网民的口水当中,值得思考。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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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定杀不了啊,
八爷不能死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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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也得死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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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首情节就不该杀 呵呵 LZ是美国来的吧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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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自首,呵呵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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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笑而不语
其实就是这样,开启轮回的不是屎民,而是,呵呵呵,你知道是谁的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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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民意,也就是道德正义 此人该杀
依附于法律(此人驾车逃逸故意杀人) 还是该杀
前者顺应民意,药实属该死是民心所向,所谓人治,是少数人掌权,药不死才属人治。后者药故意杀人并社会情节影响及其严重且并无自首情节应当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才是法治。
楼主故意含糊混淆法制与人治,实属为药开销罪名属包庇。
此案是药父母,以及玩弄法律的教授、电视台和法官,道德沦丧的药同学共同制造的对社会产生及其恶劣影响的问题,无论是依据民意还是法律都应该死刑。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8
level 6
此案民众的意愿是依照法律行事是法制,而药派想逃脱制裁并制造假象愚弄百姓才是人治,请楼主明白人治与法制再来妄论!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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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的无奈绝望更是助长药派流氓的嚣张跋扈,使其更加大胆的玩弄法律愚弄百姓。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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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死 啊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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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死啊。请这位吧友反驳楼主时注明标点符号避免引起别人的不必要的误解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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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楼主站出解释你那荒谬的人治与法制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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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到帝吧撒野么?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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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吧倒是来个牵住楼猪撒野的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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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都是死不了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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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死 - -~ 还法律正义 法盲自重 顺便恭喜你 再一次把药华丽丽的拉到了 法律正义的外衣下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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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自首?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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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众位实际上在表现一种民风民俗,也就是一种约定俗成。法律惩戒犯罪是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教育也是法律应有的功能。
试想一下,药的自首得不到量刑从轻,也就是难以体现立法原义的时候。下一次类似的案件,下一个药,他可能就不会选择自首,甚至会发生更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求活命。
难道,这也是众位愿意看到的吗?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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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我没有说自首=不死,自首是量刑从轻的要件之一,我国立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人性化。这跟美国司法是相似的,有兴趣的可以去百度一下。
就药案而言,药之前无劣迹,且有自首情节,本就具备量刑从轻的条件。现在是民意在施压,就看最高院如何利用智慧化解这人治与法治之争了。
2011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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