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案观察】道德正义能否再次战胜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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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药案事实明晰,证据确凿,按理说判决不难,为何迟迟没有结果。其实本案与几年前东北刘涌案有相似之处,有兴趣的可以百度一下。就药案而言,无非两种结果:
依附于民意,也就是道德正义 此人该杀
依附于法律(此人无劣迹 有自首情节) 不该杀
前者顺应民意,但有违立法的原义,很明显体现的是人治。后者有悖民意,主审法官会面临强大的舆论与民意压力,但是体现的却是法治。估计这也是本案迟迟不能定论的原因所在吧,全民一直呼唤着法治,但在本案民意上却是在推崇人治,确实很有意思。
几年前东北刘涌案,做为黑SHEHUI老大,案件中有“坦白从宽”的情节,最后最高院迫于民意最后判定死刑。由此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药案有相似之处,同样出现砖家,加上NC女等推波助澜,舆论差不多是一边倒,指向为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今天如何定论,道德正义能否再次战胜法律正义,大家拭目以待吧。药是否跟当年的刘涌一样死于网民的口水当中,值得思考。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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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谁知道哪里可以看到判决结果?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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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吧杀吧 不把他杀了他就去杀别人了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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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章介绍过,药的所谓自首不成立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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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意见,不必判死刑。会打击各类人才的积极性。目前我们的形势,发展国力、科技、文化是第一位的,什么平等、道德,可以扔一边去。
欧美早期为了发展,还到处杀人放火呢,算个毛。说道德的,都是清谈误国,不懂世界竞争之残酷。
无毒不丈夫,就那么回事儿,当好人,只能亡国。八国联军、小日本一直给我们上课,道理早明白了。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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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回复:3楼
非也非也 法律不应当讲究于情于理,有立法就应当依法才是,否则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本案自首情节是肯定的,药也没有劣迹,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刑法的根本不是原罪论,有预防犯罪的功能,法律不仅仅是惩戒,更重要是教育。试想一下如果杀药,再有类似案件发生,下一个犯罪人就不会选择自首,甚至会危害更多的人,这就失去立法的原义了。
当年刘涌案也是类似,刘坦白自己所有罪行,并配合GA机关抓捕别的要犯。最终的判决死刑是迫于网民的压力,这是有悖法律之精神的,最后体现的恰恰是网民口中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呵呵,情理上我也会认为杀了好,体现民意嘛。但是后面的本质就是,民意大于法律要义,这是令人感到尴尬的。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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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回复:8楼
刑法当然有,这个还需要论证吗,自首是量刑轻重与否的一个要件之一。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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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个毛,少乱叫。仁义道德,在强者面前,就是找死。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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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楼
有自首 且冲动杀人 可以看先例 有许多是判无期的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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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9楼
药不存在自首,他是**已经找到他核实情况,自认躲不掉的情况下投案,只能算认罪
况且即使自首,也不是轻判的必然理由,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案情,即使自首也难逃一死,这有无数先例了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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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2楼
乃又在偷换概念 什么叫做“无论何种杀人都不能判死刑”
乃首先把冲动杀人换成“不论何种杀人”
乃又把可以不判死刑换成“不能判死刑”
典型的上纲上线手法 且cheap...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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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7楼
情节恶劣不恶劣不是你说的 危害大不大也不是你说的
不要代替法律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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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与众 楼主
回复:12楼
自己百度去,自首当然是量刑从轻的要件之一。我国立法的原则刑法采用从轻的原则,这跟美国司法是相似的,体现的是人性化。
而你口中的于情于理,讲究的是约定俗成,已经失去了立法之根本。法律的功用不是为了惩戒为唯一目的,教育才是目的,你可以翻翻刑法就知道。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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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怎么判确实是法院的事,
但楼猪有点瞎扯。
以前有民愤极大之说,现在用的少了吧。?
2011年04月22日 01点04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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