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裴勇俊签名”骗走服饰公司200多万
裴勇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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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你一路走
楼主
一楼敬百度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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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你一路走
楼主
出处为《扬子晚报》4月2日A13版。
贴出报纸前我先申明三点:
1,在06年的时候就有中国的服装企业看到了裴勇俊的商业价值,想请他做代言,说明勇俊在人们心目的位置不可替代。
2,不法商人利用他的名声骗钱。
3,本报导没有损坏勇俊的声誉。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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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meng_____
什么情况?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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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你一路走
楼主
今天单位里的电脑贴不上图,不知是啥回事,没办法先把标题贴上吧,姐妹们也可先找着看。
正标题:“裴勇俊签名”骗走服饰公司200多万
副标题:苏州中院审结一起明星代言引起的合同纠纷案,韩国经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等我到家再发图试试。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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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2006年5月份,江苏好乐实业有限公司看好了南韩当红明星裴勇俊,准备出资邀请对方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几经周折,最后通过厦门一家广告公司介绍,他们与南韩大株网路公司、金孝仁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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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协议约定了代言费用、付款方式、广告使用时间、使用许可权等条款。该协议网路公司落款处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并由金孝仁签字。为了让好乐公司安心签约,大株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向对方提供了内容为“关於南韩演员裴勇俊代言好乐服饰的相关事项授权”的委托书。看到委托书的好乐公司依约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人民币237.5万元,大株公司对此出具收条,亦加盖了公司印章及由金孝仁签字。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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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好乐公司一怒之下将对方起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大株公司与金孝仁共同归还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损失26万元;同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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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对於好乐公司的起诉,被告金孝仁辩称,与原告具有合作合同关系的是大株网路公司,他系作为网路公司的代表签署合同,是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金孝仁作为代表对外签署文书的法律后果应由网路公司来承担,不能归属於金孝仁个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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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法院判南韩公司归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株公司与好乐公司在2006年5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并无裴勇俊的授权,此后好乐公司获悉该事实后又于2006年8月10日与大株公司就中止上述合作协议另行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签订后大株公司仅支付14万美元,余款10万至今未付,大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大株公司支付好乐公司人民币7872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0日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及相应利息。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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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3
雲彩之舞
据了解,由於判决后大株公司始终没有主动履行,原告好乐公司已于近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文中所涉原告和被告均为化名)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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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3
雲彩之舞
原因是不能贴网址
唉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13
level 13
雲彩之舞
勇俊应该可以跟那家网路公司提告他伪造文书吧
不过今年看了类似的状况
都是没有经由原经纪公司
而是找一些所谓代理公司
危险性很高
之前的演唱会就一例
2011年04月03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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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3
裴你一路走
楼主
哇!我还在打字呢你就已经帮我全部贴全了,真是太感谢云彩啦!
要不然姐妹们要看不明白了。抱一下!
2011年04月03日 08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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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回复:16楼
你真的太辛苦了
为了百度
2011年04月03日 08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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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你一路走
楼主
都是我这个电脑菜鸟惹滴,再次谢谢云彩啦!
2011年04月03日 08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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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人嫌g
:“裴勇俊签名”骗走服饰公司200多万
这标题前面加上“伪造”不久明白多了?现在的媒体啊为了销量真是...唉,语不惊人死不休。
也怪“裴勇俊”这三字太让人心跳了。
2011年04月03日 09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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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影之国A
回复:19楼
没错。前两天就看到这报道,因为反感记者“标题党”,所以懒得转。
2011年04月03日 10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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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彩之舞
回复:20楼
我认为勇俊也是受害者之一
2011年04月03日 10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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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心启程
这标题太损了,吓了偶一跳。。。
干我们老大神马事嘛!
2011年04月03日 11点04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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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JBYJM
不用看内容就知道是标题党记者
谢谢转帖
2011年04月03日 1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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