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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公安颠倒黑白、盗窃证据、
捏
造假案
甘肃省临夏县政协委员、振华中学教师郭建林送女儿回婆家途径临夏市辖区,制止了一场持刀行凶事件,并将凶手送往该地***时被其同村十余人打伤致残,住院治疗达一月之久。因凶手父亲是原河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叔父是该村委书记,临夏市公安局对此事件的发生从未向任何人调查了解。媒体“郭建林见义勇为受称赞”、“见义勇为的表率”的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推动了本案的进程。临夏市公安局却暗箱操作,给申诉人送达了015、145治安处罚裁决。肆无忌惮地称:“处罚的依据没有;负担谁的医疗费不知道;你的医疗费不管;你的财产损失不考虑;你的眼睛(丧失功能)甭问,就这么做里,不服是告去!” 戏剧性变化从见义勇为到受处罚,颠倒黑白、泯灭人性的裁决和答复迫使见义勇为者提起行政复议。法院背叛行政诉讼法第55、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和81条。狼狈为奸羁押诉状、超期审理剥夺了申诉人的行政诉讼权!芝麻”小案竟然产生21份法律文书?十五年仍是悬案!
1997年7月24日,临夏州《民族日报》、《甘肃日报》、《兰州晨报》、《都市天地报》等报纸报道了临夏县振华中学教师郭建林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可事过一月有余,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1997年8月20日,临夏市公安局向郭建林送达了该局制作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第015号、145号处罚决定书。第015决定书认定郭建林在当年6月8日这天殴打他人,裁决由郭建林负担医疗费用404.72元;第145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认定郭建林殴打他人,决定给郭建林罚款100元。漫长诉讼目前仍未执行此案。
1998年2月2日,临夏州公安局认定事实:1997年6月8日,临夏县黄泥湾乡马进明与临夏市南龙乡村民张国胜发生打斗。路过的郭建林见状,上前撕住张国胜的衣领欲去派所,张国胜不去***,郭建林就撕住张的头发用力拉,并用拳打张国胜。此时,一个叫张有财的人赶来,郭建林背手一拳将张有财的眼镜打碎,张有财在郭的脸上打了一拳,并踢了一脚。郭建林松开张国胜后,又与张有财厮打在一起,与张有财同村的张尕成在郭的右眼部打了一拳。郭建林、张国胜、张有财同时被鉴定为轻微伤。戏剧性变化从见义勇为到受处罚.
郭建林不服第015号、145号处罚决定书,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
1997年12月29日,该局作出了第072号裁决书,裁决郭建林赔偿受害人损失和医疗费478.25元。
郭建林不服,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
1998年2月2日,临夏州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临夏市公安局的裁决。
郭建林不服第072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复议决定,认为自己当时看到有人正手持镰刀向另一血流满面的人砍去,他立即上前制止,不料遭到行凶者同伙的毒打。他是为了制止突发的治安案件,是见义勇为,不应该受到治安处罚,遂向临夏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7月6日,临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临夏市公安局第145号、072号裁定。
郭建林不服,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0月16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查出张国胜、张有财病例诊断、医疗费用纯属伪造,审理认为,临夏市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临夏市法院判决,发回临夏市法院重审。
2011年04月03日 0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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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
造假案
甘肃省临夏县政协委员、振华中学教师郭建林送女儿回婆家途径临夏市辖区,制止了一场持刀行凶事件,并将凶手送往该地***时被其同村十余人打伤致残,住院治疗达一月之久。因凶手父亲是原河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叔父是该村委书记,临夏市公安局对此事件的发生从未向任何人调查了解。媒体“郭建林见义勇为受称赞”、“见义勇为的表率”的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推动了本案的进程。临夏市公安局却暗箱操作,给申诉人送达了015、145治安处罚裁决。肆无忌惮地称:“处罚的依据没有;负担谁的医疗费不知道;你的医疗费不管;你的财产损失不考虑;你的眼睛(丧失功能)甭问,就这么做里,不服是告去!” 戏剧性变化从见义勇为到受处罚,颠倒黑白、泯灭人性的裁决和答复迫使见义勇为者提起行政复议。法院背叛行政诉讼法第55、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和81条。狼狈为奸羁押诉状、超期审理剥夺了申诉人的行政诉讼权!芝麻”小案竟然产生21份法律文书?十五年仍是悬案!
1997年7月24日,临夏州《民族日报》、《甘肃日报》、《兰州晨报》、《都市天地报》等报纸报道了临夏县振华中学教师郭建林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可事过一月有余,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1997年8月20日,临夏市公安局向郭建林送达了该局制作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第015号、145号处罚决定书。第015决定书认定郭建林在当年6月8日这天殴打他人,裁决由郭建林负担医疗费用404.72元;第145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认定郭建林殴打他人,决定给郭建林罚款100元。漫长诉讼目前仍未执行此案。
1998年2月2日,临夏州公安局认定事实:1997年6月8日,临夏县黄泥湾乡马进明与临夏市南龙乡村民张国胜发生打斗。路过的郭建林见状,上前撕住张国胜的衣领欲去派所,张国胜不去***,郭建林就撕住张的头发用力拉,并用拳打张国胜。此时,一个叫张有财的人赶来,郭建林背手一拳将张有财的眼镜打碎,张有财在郭的脸上打了一拳,并踢了一脚。郭建林松开张国胜后,又与张有财厮打在一起,与张有财同村的张尕成在郭的右眼部打了一拳。郭建林、张国胜、张有财同时被鉴定为轻微伤。戏剧性变化从见义勇为到受处罚.
郭建林不服第015号、145号处罚决定书,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
1997年12月29日,该局作出了第072号裁决书,裁决郭建林赔偿受害人损失和医疗费478.25元。
郭建林不服,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
1998年2月2日,临夏州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临夏市公安局的裁决。
郭建林不服第072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复议决定,认为自己当时看到有人正手持镰刀向另一血流满面的人砍去,他立即上前制止,不料遭到行凶者同伙的毒打。他是为了制止突发的治安案件,是见义勇为,不应该受到治安处罚,遂向临夏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7月6日,临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临夏市公安局第145号、072号裁定。
郭建林不服,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10月16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查出张国胜、张有财病例诊断、医疗费用纯属伪造,审理认为,临夏市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临夏市法院判决,发回临夏市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