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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淡又老实灬鱼丸t
楼主
赵主席(书记)、彭县长您好:寿阳县城环中心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向信访人之一发送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县城环函〔2025〕34号),存在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证据缺失及滥用职权等问题。现就同力供热公司违规收费、寿阳县住建局及城环中心推诿责任等行为提出严正申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同力供热公司违规收费事实确凿,法律依据充分1、未按使用面积收费,虚构“传统计费方式”根据《房屋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第3.1.3条明确规定:“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排除了公摊面积、墙体面积等非使用空间。同力供热公司曾作为房产开发企业(曾开发景泰花园小区),对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测绘标准完全知晓,却故意将“建筑面积80%”中不供热的公摊面积冒充使用面积计费,涉嫌利用专业信息不对称欺诈用户。此行为直接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违规收取不供热公摊面积费《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寿价字〔2012〕17号)、《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价管字〔2012〕138号)明确规定,居民按使用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4.5元。该文件经成本监审及价格听证会通过,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定价依据。而同力公司援引的《关于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通知》(寿建发〔2009〕53号)已于2010年失效,却将“建筑面积80%”中不供热的公摊面积冒充使用面积计费与新文件单价4.5元结合,取最高收费,严重侵害用户权益。二、城环中心失职与共谋证据确凿,需依法追责1、包庇违规行为,虚构“传统计费方式”城环中心作为供热主管部门,未纠正同力公司违规行为,反在《信访处理意见书》中将“建筑面积80%”中不供热的公摊面积冒充使用面积计费包装为“传统计费方式”,试图以模糊表述掩盖其与同力公司的共谋。此行为涉嫌滥用职权,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2、拒不执行现行有效文件信访人查实的寿阳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四部门关于《2010年、2011年冬季集中供热收费的通知》(寿住建发〔2010〕61号、〔2011〕41号)均明确规定,居民按使用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4.5元(含税)。城环中心刻意回避这些文件,反而引用已失效的2009年通知,暴露其故意曲解政策、维护非法利益的目的。三、法律适用错误与程序违规,需依法纠正1、错误援引文件,混淆收费依据城环中心将《关于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通知》(寿建发〔2009〕53号)与《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寿价字〔2012〕17号)、《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价管字〔2012〕138号)混为一谈,试图以失效文件为违规收费背书。此行为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2、回避核心问题,推诿责任信访人明确指出“不供热公摊面积被错误计费”问题,但城环中心在答复中避重就轻,未对公摊面积收费的合法性作出解释,反而以“现有收费不能适应现有形势”等模糊表述转移矛盾,涉嫌渎职。四、诉求与追责建议1、立即纠正违规收费行为责令同力供热公司停止以“建筑面积80%”中不供热的公摊面积冒充使用面积计费,按《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寿价字〔2012〕17号)、《关于核定寿阳县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价管字〔2012〕138号)规定执行,退还多收费用。2、追究城环中心失职责任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对城环中心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包庇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其行政责任。3、公开透明处理,恢复政府公信力要求寿阳县政府成立专项调查组,重新核实信访事项,公开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确保热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证据清单1、城环函〔2025〕25号文件全文;2、城环函〔2025〕29号文件全文;3、城环函〔2025〕34号文件全文;4、附本人使用面积测绘报告(显示使用面积严重缩水);5、《2010年年冬季集中供热收费的通知》(寿住建发〔2010〕61号)6、《2011年冬季集中供热收费的通知》(寿住建发〔2011〕41号)敬请期待: 关于寿阳县城环中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违规行为问题的严正申诉及追责请求(二) 关于寿阳县城环中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违规行为问题的严正申诉及追责请求(三) 关于寿阳县城环中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违规行为问题的严正申诉及追责请求(四)
2025年12月21日 1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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