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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CE
楼主
来源自 https://80.lv/articles/exclusive-playdead-co-founder-dino-patti-on-playdead-s-lawsuit-against-him
《Limbo》及《Inside》开发商Playdead前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Dino Patti近日谈及工作室发展历程、与Arnt Jensen的决裂、其姓名从游戏制作人员名单中被移除、以及Playdead对他提起的诉讼等事宜。
能否请您谈谈Playdead的创立过程、您在《Limbo》与《Inside》开发中的职责、2016年离职前您与Arnt的关系?
Dino:由于诉讼原因,我将尽量陈述事实。若显得枯燥还请见谅。《Limbo》源自Arnt Jensen的构想,据他所述,在与我相识前他已对此概念进行约两年创作。我们相遇时,他刚发布了一段用After Effects制作的一分钟概念预告片,这正是我主动联系他的契机——我在2006年9月27日给他发送了邮件。

当时,虽然Arnt对游戏的构想有很多想法,但实际成型的材料并不多。基本上就只有那段视频、一些概念图、几页文字说明以及大量零散创意。我的印象是,他很快意识到我在实现这个愿景方面能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我们初次会面后,我们开始投入越来越多的时间共同规划游戏的具体实施。Arnt迅速将所有事务移交给我,因为他感觉到我擅长"执行",我也很快承担起这个项目的诸多主导权与责任。
到2006年11月左右,我询问他是否希望我全职投入这个项目,他认为这是个好主意。2006年12月,我安排了我们的首次英国周度行程,与那些曾主动联系过他的主要发行商会面。2007年1月1日,我为团队找到了第一个办公场所。从那时起,我们几乎每日相见,共同推进《LIMBO》的开发。
Arnt早在2006年12月就完成了法律实体的注册,但直到2007年初,当我意识到完成这个项目需要付出巨大牺牲时,我向他明确表示:若想继续合作,我希望成为平等合伙人。当时情况很明显,没有我的参与他难以独立完成。经过细节磋商——以及因忙碌产生的自然延迟——我最终以12万丹麦克朗(现约合1.9万美元)收购了公司49%的股份,相关登记于2007年11月完成。这笔资金也投入到了项目早期制作中。
在《LIMBO》整个制作周期和《INSIDE》大部分开发阶段,我始终认为我们保持着卓越的合作伙伴关系。那时我与Arnt每周会面数次,共同商讨《LIMBO》/《INSIDE》的开发方向及公司整体规划,而我会负责将共同决策付诸实施。在这些会议中我们形成高度互补,性格外在表现也相得益彰。查阅当时的访谈记录可以发现,我们始终以平等合伙人身份共同出席。
Arnt毫无疑问担任游戏总监的角色。但白手起家创建公司涉及方方面面,在逐步找到全职专岗人员之前,我就像瑞士军刀般承担了几乎所有其他领域的具体工作。
2017年时,你曾将“某些矛盾”称为你离职的主要原因——你当时是否特指与Arnt之间的争执?
Dino: 我认为这场官司会让你了解整个分歧的全貌,在那公开之前,我不便过多谈论。
我与Arnt的主要分歧发生在2015年底,那年我才看清原因。在我看来,这一切都是他一手制造的,而我花了太长时间才意识到,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我离开并拿到直到那时的劳动补偿。
在此之前,我真的觉得Playdead就像是我的孩子,我会在那里“终老”。离开Playdead的念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让我感到极其怪异,因为我们曾如此奋力携手实现这一切。
当然,现在的我非常开心。一切皆有缘由,自那以后我与更优秀的伙伴携手完成了更宏大、更出色的作品。事实上我很少想起Arnt,尽管他竭尽所能想引起我的注意。
就你个人而言,你认为Playdead针对你的行为(将你从游戏制作人员名单中移除、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吗?
Dino:我实在无法理解Arnt的行为。我觉得他现在应该专注于打造出最棒的游戏并完成发布。
自从2015年我们决裂后——或许正因如此——他一直在给自己和周围的人灌输一种观念,仿佛那9年半白手起家创建Playdead的征程是他独自走完的。为什么呢?我不知道。也许这样能让他好受些?但我很清楚这完全违背事实。幸运的是,当年共事的人们都还在,那些(网络上的)记录也依然留存着,足以还原真相。
他试图抹去我存在的举动,反而让我更愿意公开谈论这段往事。
原版《Limbo》制作人员名单 与 2025年版《Limbo》制作人员名单对比:



当你离开工作室时,很可能与Playdead签署了涉及各种主题和问题的众多合同——将你的名字移除是否构成了Playdead方面的违约行为,还是说这在技术上并不违法?
Dino: 他们明显违反了我们分家时签订的合同,因为其中明确规定了在《INSIDE》中应如何标注我的贡献。游戏发行时他们也确实遵守了。但就在两款游戏发售多年后,他们擅自更改了制作人员名单,违背了合约。
正如我几周前在法庭上反驳的,这正是我提出反诉的依据之一。
能否详细说明这场诉讼的来龙去脉?究竟是哪条LinkedIn动态引发了诉讼?您如何提前得知Playdead的起诉计划?收到诉状时是对方直接通知,还是通过80 Level网站获悉的?
Dino: 诉讼主要针对两件事:一是我在LinkedIn发布了《LIMBO》相关图片(经他们提醒后已删除,这在丹麦竟构成版权侵权);二是我在个人简历中使用了随机字体展示"PLAYDEAD"、"LIMBO"及"INSIDE"字样。
若您觉得这理由琐碎荒唐,我完全理解。
过去九年来他多次以诉讼相威胁,我都置之不理,因为根本毫无依据。这次我仍认为他站不住脚,但或许他觉得必须做个了断。
自我离开后,他始终通过Mads Wibroe(决裂期间的副手,后任制作人,现首席运营官)及律师与我沟通,从未有过直接对话。
此次他们先发来律师函威胁,我已将信件公开。实际上我是通过80 Level的报道才确认被起诉,之后才收到正式文书。
您与Playdead 98%的员工仍保持联系吗?是否有前同事提前告知诉讼?据您了解,他们如何看待这场风波?
Dino: 我离开时团队约27人,当时或此后多人离职——不知是因内部矛盾还是项目疲劳。如今公司规模已扩至近百人,我认识的旧同事所剩无几。
仍与少数人有联系,但我们从不谈论纠纷。据我所知,现在公司内部也不公开讨论此事,至多在私底下议论。
决裂期间,他曾向核心员工散布谣言,指责我贪得无厌,声称我出售股份(公司近半股权获利5000万丹麦克朗)所得远高于那些员工应得。讽刺的是,据Playdead公开财报显示,他后来竟向个人控股公司分红4900万克朗。如今他独占公司,不知可曾补偿过那些核心员工?
如今与Playdead对簿公堂,你对诉讼进程作何看法?认为对方的胜算如何?
Dino: 我本人、我的律师及第三方专业律师均认为胜券在握。当然最终取决于法官裁决,但我并不焦虑。
庭审定于明年11月,本月底将先行与他们协商,探讨和解可能。
听说Arnt甚至不打算参与对话。以过往经验,他只会派毫无决策权的代表传达不合理要求。我虽持开放态度,但走上法庭的可能性依然很高。
您曾表示诉讼是公开真相的契机,这是否意味着在法庭宣誓后,您将能透露与Arnt决裂的细节、离职隐情等目前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Dino: 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未公开的细节,特别是关于决裂的内情。
说实话,我尚未仔细梳理哪些内容可公开,因此始终保持克制,避免给他更多把柄。但让法官了解完整背景至关重要,毕竟他呈现的只是扭曲的真相。
2025年10月15日 1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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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bo》及《Inside》开发商Playdead前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Dino Patti近日谈及工作室发展历程、与Arnt Jensen的决裂、其姓名从游戏制作人员名单中被移除、以及Playdead对他提起的诉讼等事宜。
能否请您谈谈Playdead的创立过程、您在《Limbo》与《Inside》开发中的职责、2016年离职前您与Arnt的关系?
Dino:由于诉讼原因,我将尽量陈述事实。若显得枯燥还请见谅。《Limbo》源自Arnt Jensen的构想,据他所述,在与我相识前他已对此概念进行约两年创作。我们相遇时,他刚发布了一段用After Effects制作的一分钟概念预告片,这正是我主动联系他的契机——我在2006年9月27日给他发送了邮件。

当时,虽然Arnt对游戏的构想有很多想法,但实际成型的材料并不多。基本上就只有那段视频、一些概念图、几页文字说明以及大量零散创意。我的印象是,他很快意识到我在实现这个愿景方面能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我们初次会面后,我们开始投入越来越多的时间共同规划游戏的具体实施。Arnt迅速将所有事务移交给我,因为他感觉到我擅长"执行",我也很快承担起这个项目的诸多主导权与责任。到2006年11月左右,我询问他是否希望我全职投入这个项目,他认为这是个好主意。2006年12月,我安排了我们的首次英国周度行程,与那些曾主动联系过他的主要发行商会面。2007年1月1日,我为团队找到了第一个办公场所。从那时起,我们几乎每日相见,共同推进《LIMBO》的开发。
Arnt早在2006年12月就完成了法律实体的注册,但直到2007年初,当我意识到完成这个项目需要付出巨大牺牲时,我向他明确表示:若想继续合作,我希望成为平等合伙人。当时情况很明显,没有我的参与他难以独立完成。经过细节磋商——以及因忙碌产生的自然延迟——我最终以12万丹麦克朗(现约合1.9万美元)收购了公司49%的股份,相关登记于2007年11月完成。这笔资金也投入到了项目早期制作中。
在《LIMBO》整个制作周期和《INSIDE》大部分开发阶段,我始终认为我们保持着卓越的合作伙伴关系。那时我与Arnt每周会面数次,共同商讨《LIMBO》/《INSIDE》的开发方向及公司整体规划,而我会负责将共同决策付诸实施。在这些会议中我们形成高度互补,性格外在表现也相得益彰。查阅当时的访谈记录可以发现,我们始终以平等合伙人身份共同出席。
Arnt毫无疑问担任游戏总监的角色。但白手起家创建公司涉及方方面面,在逐步找到全职专岗人员之前,我就像瑞士军刀般承担了几乎所有其他领域的具体工作。
2017年时,你曾将“某些矛盾”称为你离职的主要原因——你当时是否特指与Arnt之间的争执?
Dino: 我认为这场官司会让你了解整个分歧的全貌,在那公开之前,我不便过多谈论。
我与Arnt的主要分歧发生在2015年底,那年我才看清原因。在我看来,这一切都是他一手制造的,而我花了太长时间才意识到,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我离开并拿到直到那时的劳动补偿。
在此之前,我真的觉得Playdead就像是我的孩子,我会在那里“终老”。离开Playdead的念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让我感到极其怪异,因为我们曾如此奋力携手实现这一切。
当然,现在的我非常开心。一切皆有缘由,自那以后我与更优秀的伙伴携手完成了更宏大、更出色的作品。事实上我很少想起Arnt,尽管他竭尽所能想引起我的注意。
就你个人而言,你认为Playdead针对你的行为(将你从游戏制作人员名单中移除、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吗?
Dino:我实在无法理解Arnt的行为。我觉得他现在应该专注于打造出最棒的游戏并完成发布。
自从2015年我们决裂后——或许正因如此——他一直在给自己和周围的人灌输一种观念,仿佛那9年半白手起家创建Playdead的征程是他独自走完的。为什么呢?我不知道。也许这样能让他好受些?但我很清楚这完全违背事实。幸运的是,当年共事的人们都还在,那些(网络上的)记录也依然留存着,足以还原真相。
他试图抹去我存在的举动,反而让我更愿意公开谈论这段往事。
原版《Limbo》制作人员名单 与 2025年版《Limbo》制作人员名单对比:



当你离开工作室时,很可能与Playdead签署了涉及各种主题和问题的众多合同——将你的名字移除是否构成了Playdead方面的违约行为,还是说这在技术上并不违法?Dino: 他们明显违反了我们分家时签订的合同,因为其中明确规定了在《INSIDE》中应如何标注我的贡献。游戏发行时他们也确实遵守了。但就在两款游戏发售多年后,他们擅自更改了制作人员名单,违背了合约。
正如我几周前在法庭上反驳的,这正是我提出反诉的依据之一。
能否详细说明这场诉讼的来龙去脉?究竟是哪条LinkedIn动态引发了诉讼?您如何提前得知Playdead的起诉计划?收到诉状时是对方直接通知,还是通过80 Level网站获悉的?
Dino: 诉讼主要针对两件事:一是我在LinkedIn发布了《LIMBO》相关图片(经他们提醒后已删除,这在丹麦竟构成版权侵权);二是我在个人简历中使用了随机字体展示"PLAYDEAD"、"LIMBO"及"INSIDE"字样。
若您觉得这理由琐碎荒唐,我完全理解。
过去九年来他多次以诉讼相威胁,我都置之不理,因为根本毫无依据。这次我仍认为他站不住脚,但或许他觉得必须做个了断。
自我离开后,他始终通过Mads Wibroe(决裂期间的副手,后任制作人,现首席运营官)及律师与我沟通,从未有过直接对话。
此次他们先发来律师函威胁,我已将信件公开。实际上我是通过80 Level的报道才确认被起诉,之后才收到正式文书。
您与Playdead 98%的员工仍保持联系吗?是否有前同事提前告知诉讼?据您了解,他们如何看待这场风波?
Dino: 我离开时团队约27人,当时或此后多人离职——不知是因内部矛盾还是项目疲劳。如今公司规模已扩至近百人,我认识的旧同事所剩无几。
仍与少数人有联系,但我们从不谈论纠纷。据我所知,现在公司内部也不公开讨论此事,至多在私底下议论。
决裂期间,他曾向核心员工散布谣言,指责我贪得无厌,声称我出售股份(公司近半股权获利5000万丹麦克朗)所得远高于那些员工应得。讽刺的是,据Playdead公开财报显示,他后来竟向个人控股公司分红4900万克朗。如今他独占公司,不知可曾补偿过那些核心员工?
如今与Playdead对簿公堂,你对诉讼进程作何看法?认为对方的胜算如何?
Dino: 我本人、我的律师及第三方专业律师均认为胜券在握。当然最终取决于法官裁决,但我并不焦虑。
庭审定于明年11月,本月底将先行与他们协商,探讨和解可能。
听说Arnt甚至不打算参与对话。以过往经验,他只会派毫无决策权的代表传达不合理要求。我虽持开放态度,但走上法庭的可能性依然很高。
您曾表示诉讼是公开真相的契机,这是否意味着在法庭宣誓后,您将能透露与Arnt决裂的细节、离职隐情等目前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Dino: 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未公开的细节,特别是关于决裂的内情。
说实话,我尚未仔细梳理哪些内容可公开,因此始终保持克制,避免给他更多把柄。但让法官了解完整背景至关重要,毕竟他呈现的只是扭曲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