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事件 备份】
三高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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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看楼主
level 9
樱宣 楼主
2011年02月23日 03点02分 1
level 9
樱宣 楼主
你大爷的,怎么连接都不让发
2011年02月23日 04点02分 2
level 9
樱宣 楼主
2011年02月23日 05点02分 3
level 9
樱宣 楼主
游戏业第一案:《仙三》主创人员告大宇
《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是一部命运坎坷的游戏,先是因为审批手续违规而延迟发售,而后又被推上了被告席。
     一波三折的问情篇
     凡是玩过游戏的人,没有不知道《仙剑奇侠传》的。这是台湾大宇资讯集团最辉煌的作品。几乎任何一个中国玩家,都羞于承认自己没有玩过仙剑,这部作品是中国游戏史上的一个传奇。无论是销量,还是知名度、美誉度,都没有任何一部国产游戏能和它比肩。
     在它推出7年之后,续作《仙剑二》以平庸的品质招来一片不满之声,老牌名作的地位岌岌可危。幸好《仙剑三》在半年后及时出现,以其华丽的3D效果,生动的人物刻画征服了玩家,再造了游戏历史上的另一个丰碑。玩家不仅仅认同游戏中全新的主人公,也结识了片头动画中主创人员名字:主企划:王世颖,主程序:房燕良,主美术:张薇。更重要的是,这些人都是地地道道的大陆人,两岸游戏开发精英携手打造精品更成为一时佳话。
     一年后的今天,《仙剑》系列的第四作《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问世了,它依旧保持了仙三的水准和风格,依旧收到广大玩家的欢迎。然而,这是一部命运坎坷的游戏,先是因为审批手续违规而延迟发售,而后又被推上了被告席。
     到底谁是真正的创作者?
     在《仙三外传》的制作人员名单上,清楚的写着这样的文字:创意企划:王世颖,感谢:房燕良。为什么《仙三》中最重要的主创人员,在《仙三外传》中靠边站了呢?他们二位在《仙三外传》中的作用仅仅是“创意企划”和“感谢”吗?
     2004年11月2日,王世颖,房燕良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仙三外传》的制作发行公司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和开发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二人署名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此诉讼被海淀法院顺利受理。
     两位原告的要求是这样的:王世颖,在《仙三外传》中不仅仅承担创意企划工作,而且为主企划和剧情企划。房燕良,在《仙三外传》中承担程序工作。两原告在诉状中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非常小,可见这是一起为名誉而战的官司。
     由来已久的争执
其实,早在2004年8月18日,两原告就委托律师分别向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开发公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台湾大宇资讯有限公司发出了《律师催告函》,那时候《仙三外传》刚刚在台湾、香港、澳门上市,尚未在祖国大陆地区发行。在《律师催告函》中,两原告明确指出了对方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在游戏的简体版本中修正署名权错误。
     面对《律师催告函》,上海软星回复了一份并非律师函的正式函件,主要内容如下:《仙三外传》为系列作品,上海软星为作者,应拥有著作权。我公司已经在产品说明书上署上了两原告的姓名,因此并未侵权。
     不久,《仙三外传》的简体版本在祖国大陆发售,其游戏内部制作人员表和说明书同繁体版本一样,只字未改,才引发了这次诉讼。
     法理千问亦无情
     针对原告《起诉书》、《律师催告函》和上海软星的回函,笔者特地查找了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这类职务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真正的创作者拥有署名权是无可置疑的。
2011年02月23日 09点02分 4
level 6
法盲羞涩路过= =
2011年02月25日 11点02分 5
level 5
喜欢王姐刻画的角色,每个人都很真实,既有闪光点也有阴暗面,非常之人性
2011年02月27日 02点02分 6
level 15
[]你就不能都转过来
2011年02月27日 06点02分 7
level 1
宣姐噶威武咯 各位好久不见
2011年02月28日 04点02分 8
level 15
回复8楼:
[]最近忙活啥呢
2011年03月01日 03点03分 10
level 6
回复:8楼
[不高兴] 你是肜姐姐还是爱妻
2011年03月01日 04点03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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