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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将实施 供暖温度提高至18℃编辑:徐佳毅 《山东省供热条例》将实施 供暖温度提高至18℃ 编辑:徐佳毅 来源:德州新闻网 时间:2014-03-31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潘晓泉)今年供暖季,标准室内温度将不再是 16℃,而是将提高至18℃。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东省供热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室内达标温度有所提高。据了解,目前现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为2007年出台,当时规定室内达标温度是16℃,此次将其提高至18℃。条例中明确提到: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费。”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条例要求,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用户提出用热“报停”的话,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据了解,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根据条例要求,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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