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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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最后的晚餐如何去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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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安全执法能单列吗? 一楼不上图。
我们这边通知清理行政执法证。。。 今天早上,我们这边市局通知清理行政执法证,所有事业人员不得再办理行政执法证。(已有行政执法证的予以清理 不管是何身份,只保留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证) 事业人员中(管理岗、专技岗)只能办理执法资格证。(应急管理局)这意味着啥?请大神来解惑。
能否搭上最后一班车? 本来2012年通过事业单位招考,考试县民政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试用期过后,定岗为管理十级,后考取在职本科,定位管理岗九级。2019年3月17日我们县机构改革,按要求民政局的救灾救济之能划转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随之转隶(民政局的救灾股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转隶,征求我的意见,我同意转隶,报双方主要领导并得到领导同意,我于3月18日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编制转隶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纯事业单位,并已完成相关手续。)由于本地公务员(参公)和我们事业管理岗差距蛮大(每月大概1500-2000),不知现在是否能赶上此趟末班车,请各位大神帮俺解惑。下一步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我的未来如何?(本人86年diao丝一枚,再没考公务员的动力 坐标 云南昭通)
执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未来可期? 执法人员的编制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印发前,人们对综合执法队伍性质、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有诸多的猜想。这次五份指导意见都告诉我们四个字:保持现状。指导意见基本都这么说:锁定目前的编制底数。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这里给我们透露这么几个信息点:一是综合执法人员编制的政策会有的;二是政策是由中央统一明确的;三是中央政策明确后编制问题会逐步规范的。但政策的出台,没有时间表。需要继续等待。这个政策会怎样,可以从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做些猜想。五份改革指导意见关于这一敏感问题的规定基本相同:一是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二是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四是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五是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从中大致可以了解这样几点:一是进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都应该是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能再用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综合执法队伍“借调”人员不合适了;三是不会搞大规模的精简、分流。在编人员担心“下岗”,那是多虑了;四是编制可以划转、置换,但不经考试考核就转换个人身份,也是不可能的;五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会被清理或被规范,协管员不能单独执法。行政执法类是公务员职位类别之一。无论是在现有的《公务员法》还是在2018年11月征求意见的《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都与其他职位公务员没多少两样。不同编制性质的执法人员能成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当然是最好的。之所以未能同步实施,估计困难还是人员编制总数受限。(本人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事业管理岗九级 此次机构改革从县民政部门转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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