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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讨论】经适房法规第34条的讨论 第三十四条(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上市转让住房,也可以购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产权份额。上市转让或者购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产权份额后的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并按商品住宅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发生购买商品住房等行为,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购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需要上市转让的,全体购房人或者购房人的继承人(以下统称转让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决定不予购买的,转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转让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需要购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产权份额的,全体购房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买的房地产权利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购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产权份额的项目除外。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上述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统筹建设和调配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审核事项予以统筹指导,加强监督。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征询分配供应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意见。 原先申请时也没注意法规,只以为取得产权后5年就可以购买商品房了,现在有吧友贴出法规,其中34条注明购买商品房后,如住房不再困难的,必须购买原经适房剩余产权或出让后,才能购买商品房,那我的问题如下,请吧友们探讨下: 1.申请时,母亲是主申请人,我和父亲是共同申请人,因为我贷款,要上产证,那产权证满5年后,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父母本身有老房子,这样就变成老房子+经适房+商品房(预购)肯定不在住房困难,按34条就必须先解决经适房的剩余产权或出让后,才能购买商品房了。 2.如出售父母老房子购买商品房,那就剩经适房+商品房(预购),还算不算住房困难,国家有无住房困难的标准 3.这个问题扯得有些远(还有些不孝),第2个问题还算住房困难,父母终要去世,到时变成我拥有经适房+商品房,zf会算我住房不在困难,要我买断或出让经适房吗? 看了这条后,我心里不是滋味,本来还盼望着取得产权证5年后,再改善下住房问题,毕竟选的恒高,产权比例只有55%,取得产证5年后要买断剩余45%,按照恒高的地段,将是一笔很大的数额,基本没有可能做到的事(买断没有意思,有这钱还不如出让该地段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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