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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本报讯 (见习记者何坤)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程序。 《意见》指出,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认真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调查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由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单独登记,并逐级申报备案。 此外,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全面审查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在公示中注意保护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因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并征得镇(办)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可,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和低保存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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