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房政科 住建局房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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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讨论帖 近期,反映小区物业管理的帖子很多,看到大家的热情参与,我们感到非常高兴。这说明了我们法律意识增强了,遇到物业方面的问题可以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另外也暴露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着不少问题。 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我们共同讨论一下当前物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说出你的建议想法。在讨论中收集建议,积累经验,更好的开展工作回报大家。 下面我先说,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第一、为什么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尽管我们缴纳了物业费,但业主并没有主导地位。因为物业合同(前期)是开发商(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出现物业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就造成了“物业公司是为开发商服务的,是管理业主的”假象。另外在集中供热、燃气等本来是业主自身的事情,也都是绕开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广大业主没有自己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有了它我们就有了自主选择物业的权利,可以名正言顺的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同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管。可以将一些小的物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集中供热、燃气入户等重大问题上也有了自己的发言权。这是我以前关于业委会的帖子,大家不妨多看一下 第二、一旦出现物业问题如何做?目前的做法是首先向我们反映,处理不了直接找市政府,甚至绕过我们直接找政府。我们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物业实施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的行政干预效果并不理想。 为此我们查阅了大量其他省、市县相关例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我们认为:发生物业矛盾后,应该首先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毕竟都在一个小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逐级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住建局反映。其中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小区有管辖权,对辖区的情况更加了解,协调起来也比较容易。 第三、一定要改变现有的“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全市有130多个住宅小区,我科室只有7名工作人员,如果只是被动的解决眼前问题,再有7个人也忙不过来。只有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变“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健全制度,预防问题”,建立健全物业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好了,下面的时间交给亲爱的吧友们讨论吧!
关于新世纪小区供暖情况的说明 新世纪小区原先是采用锅炉供暖,由于供暖效果不佳。后来于2006年在东区打了热水井,小区采用热水供暖。热水井是由朱国新出资,产权归其所有。由朱国新负责小区冬季供暖。因小区面积大,管线长,小区原有供暖锅炉作为热水井二次加温使用。 今年冬季供暖前,我科室对全市的住宅小区进行了供暖前期摸底排查,重点是存在供暖隐患的小区,新世纪小区也在其中。新世纪供暖的调查情况是东区最后盖的几栋楼,由于使用地热,供暖效果比较好,其他楼的住户由于采用的是暖气片供暖,供暖效果不是很好,室内气温偏低,特别是位于供暖管线末端的几栋楼,室内温度更是在10℃左右。另外部分业主反映,小区供暖二次加温的锅炉基本没有使用。 另据供暖方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小区居民以前总是反映供暖温度不够,我们今年花了8万元更换了2台大功率循环泵,加速热水循环。小区平时就是采用热水井供暖,只有在最冷的2个月才使用锅炉对热水进行二次加温。 今年供暖期间,不断有吧友在贴吧反映新世纪小区供暖温度不达标,工作人员也多次来到新世纪小区督促供暖方改进。但是由于小区的热水井是属于私人的,供暖方也不是正规的物业服务公司,我们对其只能是督促改进,并没有其他行政权力。 以上就是新世纪小区冬季供暖的基本情况,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仅仅凭借部分业主和供暖方交涉,形不成聚合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建议小区居民应尽快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商洽展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为确实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关于部分吧友反映冬季供暖不达标的一些建议 随着气温下降,部分吧友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特别是在一些采用锅炉供暖的小区,由于我市锅炉供暖普遍采用的阶段式供热,供暖时间没有统一规定,这就导致供暖方和居民说法不一,造成这样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相应的法律政策严重滞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测量、减免和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形成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处理起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没有专门的温度检测机构。目前我市没有具备资质的温度测量机构,这样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通过我们调查,其实大部分反映供暖不热的住户,在交取暖费以前,供暖效果都还是不错的。这样就形成了收费前收费后室内温度差异较大的现象。其中当然不排除有天气因素,但这种情况在我市普遍存在。尽管我们不断督促物业,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既然矛盾集中在缴费上,那我们可以转变一下思路:(以下内容转自“神州29”网友的帖子,帖子地址:http://tieba.baidu.com/p/2769527853?pid=43267143453&cid=43501527564#43501527564)小区供暖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部分,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住建局),如果我们把取暖费集中打到一个专用账户上,由住建局负责管理审核。让供暖方不会一次拿到全部的钱款,这样就能比较完美的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对于小区供暖前的供暖设施维修养护和提前购置燃煤等问题,解决方法有2个:一是现有供暖方提前垫付,采暖期结束后从取暖费中统一核算支付。 二是在每年的取暖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个人建议5%~10%,来进行前提供暖管网的维修养护,前期燃煤购置等工作。 为了更好的收缴取暖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1、明确取暖费的交款日期范围。居民以小区为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按照标准缴费。不供暖的住户要在供暖期前提出申请,并自觉缴纳热损费用。这样好处是首先供暖方不必再为了每年收取取暖费而忙碌,这样无形中节约了供暖成本,其次,不供暖的住户也不必浪费大家共同的取热资源。2、供暖期间,需要购置燃煤或维修管网时,由供暖方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向银行下方拨款通知。另外购置燃煤时,小区居民也完全可以参与,监督燃煤的质量和数量。在供暖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小区业主供暖满意率向供暖方全额或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采暖期的供暖费用。
关于吧友反映我市部分住宅小区物业费上涨问题的说明 近期,部分吧友反映梅园小区、安居小区等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单方面上涨物业费,业主意见很大。我们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并和沧州市住建局进行了沟通协商。下面我对此问题说明一下: 第一、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费一般都在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这几个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由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属于前期物业合同。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收费应该严格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确定小区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后,应该到任丘市发改局和住建局进行备案登记,但目前我局没有接到上述小区的备案申请。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小区公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费收费标准。 鉴于以上小区存在上述问题,以此为契机,我局近期将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开展专项检查。首先查验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与当前的收费相符,如不相符,那就属于乱收费,建议发改局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查处。其次督促物业公司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备案前严格按照原先的收费标准执行。最后完成备案后,要将新的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在小区内公示。 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市场行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过多干预。如果小区居民对于当前的物业公司的服务和收费不满意,建议小区居民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因为只有成立了业委会,才能够和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才能更好的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收费,以充分实现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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