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吞象的蛇 想吞象的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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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诉我接受,但什么叫诉讼请求不明确?烦请各位律师指个路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则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苏****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释明,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及"一案一诉"的规定,要求明确本案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请明确被告。对此,主张其所列被告适格,坚持本案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指向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原则。原审法院在查阅其行政起诉状后,进行了指导和释明,仍坚持其主张,导致本案没有明确的审查对象,应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所诉指向为明确的行政行为,即未对上诉人的举报依法处理(其中包括罚款和记分),同时非法地人为设置行政执法前置条件,在自行降低行政执法效率的情况下,为违法者大开绿灯,导致相关道路通行效率低下、交通秩序混乱及增加相关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风险。交警*大队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参与相关执法行为。一案一诉虽是法律原则,但具体到本案,最终的行政行为是由交警*大队作出,两被上诉人对查处同一违法行为有行政执法上的衔接和合作关系,不应被割裂作为两案来处理。退一步来说即便是两案,分开诉讼加剧当事诉累,两被上诉人共同参加诉讼对厘清案件事实有帮助,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请求法院将两被上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审理。一案一诉不应成为未经审理而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综上,原审法院采用静态、片面和主观的观点和方法,曲解相关法条,作出错误裁决。请求:1.责令**区执法局依法履行其街巷车辆停放管理职责,对于上诉人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多次向其举报的在相关道路违停驾驶人依法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具体为对相关违停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两被上诉人对上述违反禁令标志行为违停的驾驶人进行驾照扣三分的处理;2.裁定交警*大队参与街巷车辆停放处罚的审核确认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行为违法;3.裁定两被上诉人在违法停放车辆内无驾驶人的情况下通过任何方式通知当事人挪车使其逃避相关行政处罚行为违法;4.裁定**区无名道路的机动车车辆违停的行政管理执法具体归属部门。 二审审理中两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遵循"一案一诉"原则,即一个行政行为对应一个行政诉讼,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但未能够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且经原审法院依法释明后,仍坚持其诉请,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系诉讼请求不明确,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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