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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圈第一案”二审:结伴骑行一人身亡,七骑友赔3.8万。 在一次骑行活动中,刘先生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先生的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某自行车协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6万余元。该案当时在骑行圈内被称为“骑行圈第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改判7名骑友共计赔偿38000元。 骑友骑行中遇事故身亡 2015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汤先生提出倡议,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 当天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 下午1点30分左右,活动基本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刘先生等8人。下午4时,刘先生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途中,刘先生落在了队尾,在位于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刘先生随后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但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综合调查情况认为符合单方交通事故。 据了解,参加此次骑行活动的人员大部分互相不知道真实姓名,烧烤餐饮费用由参加者共同支付,并没有当事人从中盈利的情形。 家属起诉索赔146万 去年9月,刘先生的家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汤先生等7人以及自行车协会起诉到法院,索赔146万多元。 在一审庭审中,自行车协会表示,他们不是营利团体,刘先生曾经注册为协会的会员,但他参加的这次活动并非是协会组织的,而是个人自发组织的,协会对刘先生的死亡没有责任。 汤先生等7人则表示,事发当天的骑行活动完全是骑友自发结伴而行,刘先生与他们个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名骑行爱好者曾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个案子在骑行圈的影响力非常大,他们圈里人将案子称为“骑行圈第一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危险性,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并非都是决策者,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改判骑友赔偿3.8万 最终,汤先生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6人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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