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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这里咆哮一下~ 咆哮开始:啊啊啊啊啊啊!!!!苦命的学生党啊!!!!!!!!!!!!那么多作业!!!!!!!!!!尼玛啊!!!!!!!!!!!!没事留这么多作业你是能挣工资啊还是怎么的啊!!!!!!!!!!!!!!!!!!作业!!!!!!!烦人的作业!!!!!!!!!!!!!!!!!!!!!!!!!!!!!!!!!!!!!!!!!!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作业你是不是犯贱啊!!!!!!!!没事非让我写你!!!!!!!!!!!!!!!!信不信哪天逼急了我不写你了!!!!!!!!!!!!!!!!!!!!!!!!!!!!!!!你就在那呆着吧!!!!!!!!!!!!!!!!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作业啊!!!!!!!!!!!!!!!!求你了就不能变少点啊!!!!!!!!!!!!!!!!!!!!!你丫的非要变那么多干神马啊!!!!!你是能找到女朋友啊还是你有病啊!!!!!作业你真是犯贱啊!!!!!!!!好不容易放假了!!结果一看到那么多作业!!!!!!我就想起了一句歌词:这不是我想要的结果!!!!!!!!!!作业啊!!让我们学生党有个真正HAPPY的假期不行啊!!!!!!!!!!!可恶+可悲+脑残+牛X+可笑+烦人+鄙视+藐视的作业啊!!!!!!!!!!!!!!!!!!!!!!!!明天开始写你了!!!!!你给我在那里等好了!!!!!!!!!!!!!!要是你敢跑丢的话!!!!!!!!!看老师怎么收拾我!!!!!!!!! 咆哮完毕,心里舒服多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符合国家规定,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供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在2015年之前取消分散锅炉供热,并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标准的要求,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五十万平方米以上(含五十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五十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分户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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