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米的夜光 三十二米的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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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04月14日【字体:大 中 小】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3022-15108元(注1)21%8%11%2%1.5%0.5%1%0.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022-15108元个体业主缴付21%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11%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个体业主缴付1.5%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1%0.5%灵活就业人员3022-15108元29%13% ………………0.5%(注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3022-15108元29%13%2%1%0.5%外来从业人员3022-15108元21%8%11%2%1.5%0.5%1%0.5%2770元(注3)6%(注3)1%(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3022-15108元(注4)21%(注4)8%(注4)11%(注4)2%(注4)1.5%0.5%1%0.5%失业人员3022元(注5) ……13%(注5)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本市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 本市开展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继2013年本市首次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于4月至10月开展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强化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全市所有类型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按时足额缴存。对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督促其设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缴存人数与职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单位,督促其依法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两个阶段:4月至7月底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单位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指定地点。发现本单位缴存情况和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应主动纠正和积极整改,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开户或者补缴手续。8月至10月为执法抽查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将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部分缴存状况不正常的行业领域的单位进行执法抽查和集中整治。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单位整改。对拒不配合或者拒不纠正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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