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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外,如果合同签订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实践中,双方都会在购房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一般多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双方一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那么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购房合同的生效作出强制性要求,购房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故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天应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tianying148.com%2F&urlrefer=925778d03222cddf3b11c05ab0a8be8a 李律师:13811345618 闫律师 1850009126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租房子是一件大事,租赁房屋时不仅考虑租金、房屋位置,还对作为承租人能获得哪些保障。那么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哪些义务?承租人又得履行哪些义务?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收取租金、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1、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出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因故确实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此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按合同的约定及时修缮房屋,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如果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3、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1、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3、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4、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出门在外,租房子切勿只考虑价格因素,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更重要,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护自身的权益。 天应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tianying148.com%2F&urlrefer=925778d03222cddf3b11c05ab0a8be8a 李律师:13811345618 闫律师 1850009126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对方死亡,还能起诉他吗? 曾经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件印象很深刻的事。一位老人在火车站下楼梯的时候,被后面一位背着超大行李的旅客挤下楼梯,不幸身亡。老人的家属悲痛的料理完丧事后,想起加害人还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茫茫人海想找一个过路人是很难找到的。经过一年以后,终于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但去求证的时却意外的发现,原来这个人早在半年前就已经生病离世了。 像现在这样,如果遇到对方死亡,该怎么处理? 死亡能否被法律宽恕 犯罪嫌疑人死亡,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终结,自然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但是,民事责任则有可能发生转移。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死亡而没有提起公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其遗产继承人仍有可能被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遗产和继承人,该继承人继承了犯罪嫌疑人的遗产,那么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承担责任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国家在将该遗产收归国有之前,应当从中先支付对被害人的赔偿。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无任何遗产,那么民事责任也随之消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下面总结一些在诉讼当中,应该中止或终结的情形。 什么时候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涉及财产纠纷的,等待其继承人表态是否参加诉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未表态,则官司应中止诉讼;二是表态之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如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将当事人的姓名更换为继承人的姓名,继续诉讼。如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死者也无财产,则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结案处理。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失去了诉讼的资格,即成了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其又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了,自然是要等待新的组织带替代原组织承受权利义务。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一般是指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这些事由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也拒绝不了的事。需要提醒的是,一旦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是要恢复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这种情形可以是“先刑后民”,在一起案件中,既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纠纷,一般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比如,甲找乙还款,乙不肯,甲殴打乙至重伤,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民事赔偿,则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先处理甲殴打乙重伤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案件的结果,再进行民事纠纷处理。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什么时候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如何防范互联网支付风险事件 当前网上支付的主流方式是使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通过电脑浏览器输入必要的支付认证信息,经发卡行认证授权后扣款完成在线支付。现行的网上支付安全技术及手段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人们对于网上支付的担忧,说明网上支付的发展还存在缺陷、人们对网上支付的心理准备还不充分。客观地说,从目前网上支付的发展水平和出现的网上支付案例来看,绝大部分网上支付风险事件更多是由于支付者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导致。#### 网上支付安全隐患主要有: 1.支付密码泄漏。一旦攻击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支付密码,就可以轻易冒充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给持卡人带来损失。这是人们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担心所在。 2.支付数据被篡改。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修改互联网传输的支付数据。例如,攻击者可以修改付款银行卡号、修改支付金额、修改收款人账号等,达到谋利目的。 网上支付密码被破译的常用手段: 降低风险需要根据风险点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怎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支付密码,不法分子通常采用哪些手段盗取我们的支付密码呢? 1.骗取手段。攻击者可采用“钓鱼”方式达到目的。具体方式有假冒网站、虚假短信(邮件)等。这些网站页面、短信或邮件是他们的“诱饵”。不能识别这些诈骗手段的持卡人容易被攻击者诱骗,进而向其泄漏银行卡的支付密码。 2.支付终端截取。攻击者可以在持卡人电脑上发布恶意软件(如木马软件)。这些软件能在持卡人输入支付密码时悄无声息地捕获,并偷偷发送出去。 3.网络截获。攻击者在支付终端和其它网络设备等节点通过智能识别和密钥破解手段得到支付密码。 4.暴力攻击。支付密码通常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一段字串。由于人类记忆能力的限制,该字串不会太长。当前很多发卡行采用6位数字密码方式。借助具有强大运算能力的计算机,攻击者可以采用密码词典方式逐个试探。 5.其它途径获取。攻击者趁持卡人不注意,在银行柜台、ATM或POS终端记下持卡人的支付密码。
虚拟财产能否分割?被继承? 摘要: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了解虚拟财产的价值、娱乐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下面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3、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4、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能定纷止争。
租客不交租金可以扣留财物吗? 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着“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行使处置权”,那么租客不交租金,房东可以将其财物扣留吗?答案是不能的,因为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留置权,如果没有留置权,出租人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呢?租客不交租金可以扣留财物吗? 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的,出租人没有留置权,因此不交租金不能扣留财物。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房屋出租人留置承租人的财物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有合法占有权,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 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出租人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并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由法院对承租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后的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
最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 核心内容:拆迁补偿如何计算?法律快车编辑将通过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来为您详细介绍最新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欢迎查阅。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顺应天意 合乎民心 咨询电话:李海江律师:1381134561 网址: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tianying148.com%2F&urlrefer=8f3d56f69a6fb96637b74fb59ce170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在哪些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 根据《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民警察,危及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lihaijiang.com&urlrefer=4c388ba6c67572d8dec8c0a0ab1e8c3c 李律师:13811345618 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奥北南区3号楼2单元2506。
家里失火物业有救火职责吗 家里失火物业有救火职责吗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顺应天意 合乎民心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有防范火灾发生的风险意识,一场火灾对人身、财产都存在很大伤害。物业在日常管理中,也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那么家里失火物业有救火职责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仅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安全秩序负责,如果只是因为业主个人原因导致失火的,物业并没有责任,但发生火灾时,物业要协助做好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存在以下过错行为的,应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消防管道无法供水; 2、疏于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 3、消防通道堵塞; 4、其他消防设施故障,如预警灯故障、消防栓出水慢、消防栓有水但无卡扣等; 5、未及时发现险情或配合灭火; 6、无消防设施。 小区物业有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内设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2、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员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3、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7、物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将对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单位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不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区分所有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顺应天意 合乎民心 咨询电话:李海江律师:1381134561 张蓓律师助理:18500090075 网址: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tianying148.com%2F&urlrefer=8f3d56f69a6fb96637b74fb59ce170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商家免费送货是无偿帮工吗 案情】 张某在李某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3件商品后,李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某送完货在返回家电门市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张某应诉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家电门市的一份有关承诺免费送货内容的商品宣传单。 【分歧】 本案中,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李某“免费送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对此,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某为了满足张某的需要,在不要求张某给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免费给张某送货,张某没有予以拒绝,且又是李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所以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与张某的应诉观点相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本案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 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均会彻底改变义务帮工的无偿性属性。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即在无偿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即,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而本案中,张某在李某的家电门市购买商品时,虽然对李某免费送货的承诺没有表示拒绝,且“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一是因为现行社会上流行的“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商业行为规则,所以其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二是“免费送货”又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后隐含着商家谋取更大利益也即报酬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三是客户尽管也的确是商家“免费送货”的受益者,但这种受益与商家的商业利益相比毕竟是小巫见大巫,由此又足以说明,商家“免费送货”的实际受益者并非客户,而是商家自己。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二、本案的“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所谓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也即,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附随义务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设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促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其居于从属地位。2.具有不确定性。即附随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3.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本案中,李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以提供照顾和便利的义务,即协助义务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且该承诺不仅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张某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同时,“免费送货”的承诺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承诺完全符合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故此,本案李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能拿多少钱 核心提示:劳动者提出辞职,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辞职能拿多少钱。而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工资待遇更是没有通过白纸黑字确认下来,那么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能拿多少钱?下面就由法律经验小编在这里详细介绍。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可以主张哪些工资? 1、实际工作时间应付的劳动报酬。 2、超过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1、和单位协商。 2、协商未果,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3、也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应准备的证据 1、首先要准备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 有签订合同的,可以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合同的,可以搜集工作证、服务证、同事的证言等能够证明你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 2、欠薪事实证据: 你想主张你付出实际劳动的工资,应该尽可能地搜集你在这期间,确实付出劳动的证据。譬如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 倘若通过劳动仲裁也还不能拿到报酬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权。这个时候需要主张的证据需要添加两个: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超速罚款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具体有关超速罚款标准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超速罚款标准是怎样?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由以上可知,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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