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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QC 2-2015 Q/DBQC 惠州蓝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BQC 2-2015 补漆笔 2017-08-30发布 2017-09-30实施 惠州蓝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BQC 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作为组织 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惠州蓝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Q/DBQC 2-2015 补漆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补漆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用补漆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名称 要求 笔头外观 笔头无缩入笔体内,且无裂、散、断、异色斑点现象 笔杆外观 笔杆无损害性伤痕、弯曲现象,笔杆标志字迹清晰、易辨认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 要求 耐热 (40±1)℃,保持 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耐寒 -10℃~-5℃,保持 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3.3 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Q/DBQC 2-2015 表3 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要求 耐固度 无脱落 防水性能 无明显印痕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笔头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对笔头裸露部分目测观察。 4.1.2 笔杆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对笔杆目测观察。 4.1.3 色泽 取试样在A4白色书写纸上涂绘,划痕长50mm~100mm,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 理化指标 4.2.1 耐热 4.2.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4.2.1.2 操作程序 把包装完整的试样水平置于(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并将试样涂抹于手背或手心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4.2.2 耐寒 4.2.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4.2.2.2 操作程序 把包装完整的试样水平置于-10℃~-5℃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并将试 样涂抹于手背或手心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4.3 性能指标 4.3.1 耐固度 取试样在汽车外壳上用适宜的力度划1条约20mm~30mm长的直线。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 等待30min~60min,待划线完全干透后,用普通白色打印纸在划线上轻压,观察液体是否附在白纸上。 Q/DBQC 2-2015 4.3.2 防水性能 取试样在汽车外壳上用适宜的力度划1条约20mm~30mm长的直线。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 等待30min~60min,待划线完全干透后。将划线的试样放在温度为(22±2)℃的水中静置1min,试样 从水中拿出后,用吸水纸吸干, 用普通白色打印纸在划线上沿长度方向拖动轻擦,观察白纸上是否留有 明显印痕。 4.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以同一材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类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2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5.4 所有产品都要出厂检验。 5.5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c) 停产半年以上再投产时; d)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6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型式检验对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如 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标识应标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商、地址、电话、执行标准。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适宜的材料,运输可用瓦楞纸箱。 6.3 运输和贮存 6.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重压、碰撞和雨淋。 6.3.2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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