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花园吃瓜群众 xzha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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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者对于wzx与yyx最美之人编舞事件的粗略分析 首先,原版编舞的版权归谁所有? 我们先假设丝芭拥有《最美之人》的词曲和原版编舞的版权(因为我们无法得知早期丝芭与海那边对于曲之版权是如何约定,为了简化问题故做此假设)。鉴于wzx和yyx都是丝芭的员工,我们默认她们对与词曲的使用都取得了丝芭的同意。 其次,wzx是否有权委托外部编舞老师进行创作新编舞? 新编舞的版权归谁所有?因为原版编舞的版权人是丝芭,丝芭有对原版编舞进行改编和允许他人改编的权利(即改编权)。我们姑且相信丝芭对于改编舞蹈的审批流程严谨,wzx对于编舞的改编取得了相应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版权没有合同约定的,版权归于受托人。而《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改编作品产生新的版权,归改编人所有。我们再次假设wzx委托外部编舞老师编舞时并没有约定编舞作品的版权归属。照这么说,新编舞的版权应该归外部编舞老师所有。 再次,wzx对于新编舞具有什么权利? wzx是新编舞作品的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与版权相关的表演者权(表演者权衍生于版权,但不完全独立于版权)。 《著作权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wzx对于新编舞的表演属于职务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在本次争议中显然不涉及),而和许可他人传送现场表演,允许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和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或者报酬的权利的财产权利之归属,没有约定的归于演出单位(实际上本次争议也不涉及,相信丝芭在经纪合同中也会将以上权利约定为丝芭所有的)。 wzx所谓的购买商用版权应该怎么理解?因为我们无从得知wzx与外部编舞老师协商的具体内容,只能作出以下猜测:一、授权wzx商业表演;二、将版权转让给wzx所有。根据交易习惯,个人倾向认为应该采用第一种解释。 最后,yyx是否有权使用该编舞?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版权人具有表演作品和允许他人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按照上面的推断,新编舞作品的版权人为外部编舞老师,那么决定是否可以表演新编舞的决定人只有外部编舞老师,wzx不享有是否许可yyx表演新编舞的权利。 另外,如果丝芭在wzx和外部编舞老师协商期间介入,增加了新编舞作品版权归丝芭所有的,新编舞作品的版权应归于丝芭。如果丝芭想要减少对外的版权争议,建议对于此类改编行为全流程管理和介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也不是专业的知识产权法从业者,以上纯属个人粗略分析,也欢迎大家讨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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