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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传说中的车补吗,求解答??? 黑龙江3月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聚焦车改五大热点 2016-02-16 12:28:02浏览量:238   东北网2月16日讯(记者许俊鹏 张隽珊)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获悉,《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正式发布。根据方案,省直单位从2016年3月l日起、各市县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率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   热点一:车改时间   《方案》提出,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本次车改,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热点二:车改范围   《方案》指出,本次车改的机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参与车改的人员范围是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改单位的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与车改的车辆范围也已划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热点三:交通补贴   按照《方案》要求,对参改的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分别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各市(地)、县(市)要综合考虑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地处内陆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其他边境市(地)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中央标准的150%,辖区内市(地)和非边境县(市、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与边境县(市、区)有所差别。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界定本地区交通补贴保障的一般公务出行范围,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当地差旅费保障范围有效衔接。   热点四:啥样的公车保留   《方案》明确,根据需要,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接待和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将在本次车改过程中有所保留,但数量也有严格控制。经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直部门可根据机构人员编制、职能以及应急工作任务等因素保留1~5辆车辆;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市(地)所属部门原则上不保留应急车辆,县(市、区)所属部门不保留应急车辆,应急任务所需公务用车,鼓励通过建立市(地)、县(市、区)政府公务用车平台解决。建立的政府公务用车平台,市(地)级控制在60辆以内,县(市、区)控制在40辆以内。   接待和调研用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保留接待和调研用车。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   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2011年公车专项治理中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以内。此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   热点五:取消的公车咋处置   据了解,取消的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热点五: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方案》明确,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此外,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方案》明确,经批准保留的车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来源:东北网
夫妻1年半离婚6次复婚6次 80后“闪婚闪离”多  原标题:一对夫妻一年半 离婚6次复婚6次   本报讯 (记者张佳) 一对夫妻结婚后一年半内离婚6次复婚6次,这样的事可能您以为是茶余饭后的笑谈,但它真的就发生在西安人的生活当中。近年来我省离婚率不断上升,日前省社科院发布的年度蓝皮书中,一项针对陕西青年群体离婚现状、原因的调查,揭示我省“80后”的婚姻状况和冲动离婚的主要原因。   调查获取有效样本561份   记者获悉,这一调查面向18~45周岁的陕西青年群体,采取问卷调查、个案深度访谈等研究方式进行,离婚青年问卷通过西安市碑林、雁塔、莲湖等区离婚登记处交由当事人自愿填写,最终获取有效样本561份。据近年数据显示,我省离婚率与全国保持同步增长。   在此次调查中省社科院专家发现,我省离婚现实中存在的最突出的特点是“80后”离婚多。从此次蓝皮书中发布的数据来看,最近5年,20~24岁的“90后”离婚人数比重为5.9%~7.3%,25~34岁的“80后”离婚人数比重约占50%,34~49岁的“70后”离婚人数比重为36%左右。“80后”成为当前离婚主体人群,且从比重来看还在逐年增长,相反其余年龄段离婚人群所占比重在下降。   以往坊间曾对“80后”离婚率高多有关注,但此次调查以数据形式论证出了这一观点的可信度。“80后”的婚姻为什么如此脆弱?西安碑林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王华对此也颇有感慨,她说:“这个现象我也注意到了,结合我们日常工作情况看,这几年‘80后’确实已成为离婚群主体,甚至‘90后’的离婚现象也不容忽视。”   年轻人离婚多半因缺乏生活技巧   前边说到的那对一年半内离婚6次复婚6次的夫妻,是王华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个案。她说:“看到这对夫妻的婚姻信息时我自己也不敢相信,我还问过他们为什么这么频繁的离婚和复婚,他们说吵起来就管不住自己了,但事后却发现彼此其实还是有感情的。”在王华看来,暴脾气是导致年轻人离婚的重要因素。   王华分析过“80后”冲动离婚的原因,最后发现年轻人离婚多半是因为缺乏生活技巧。“我问过一些来办离婚手续的小两口,最后发现就是因为发生一些小矛盾时两人互不相让,一冲动就跑来离婚。”王华说。   另外,一些父母对独生子女婚姻的过多干预,也是比较突出的一个诱因。王华前几天调解的一对小夫妻就是因为公婆总是不打招呼就进儿媳妇的卧室,让儿媳妇觉得自己没有一点隐私空间,和公婆就此事也无法沟通,才选择离婚。这样的问题在王华看来都是能克服的小问题,但最后往往成为“80后”离婚的主要原因,这与独生子女的父母总无法真正面对孩子已长大成家的事实也有一定关系。   仅碑林区婚姻登记处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年离婚2000多对,但复婚400余对。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年轻人离婚有很多是因为冲动。   “闪婚闪离”折射不正确的婚姻观   蓝皮书的统计显示,2010~2014年,离婚当事人婚姻维系时间不到一年、三年、五年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总体比重维持在1/5、1/3、1/2水平。专家在调查中总结出,“70后”离婚人群的婚姻持续时间为11.8年,“80后”维持时间只有4.1年,两者相差7.7年,“闪婚闪离”现象突出。   进行此项调查的省社科院专家认为,“80后”独生子女个性强、独立性差、家庭经营能力弱,不少人对离婚持着“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的态度。   王华说:“‘80后’独生子女喜欢由着自己性子来,只要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很容易把离婚当作第一选择,但谁也没注意到婚姻其实就是相互磨合的过程。”   王华说,这几年很多婚姻登记处都给新人提供颁证仪式服务,就是希望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增强新人对婚姻的责任感,毕竟正确的婚姻观,才是幸福婚姻的不二法门。
丈夫杀死岳母获死刑 妻为继承房屋告婆婆 原标题:丈夫杀死岳母获死刑 妻为继承房屋告婆婆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李某因不满妻子提出离婚,持刀杀害岳母并将妻子划伤被判死刑。李某被执行死刑后,妻子张女士和女儿因房屋继承问题将婆婆王老太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审结此遗产纠纷案,判决王老太、张女士及其女儿各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李某与张女士于1997年6月结婚。2007年,张女士因感情问题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7月14日,李某携带尖刀、菜刀来到张女士的娘家,要求妻子回家。遭到拒绝后,李某持刀扎刺、砍击其岳母及妻子。造成岳母死亡,妻子受轻微伤。李某作案后被当场抓获。200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李某被执行死刑,并判令其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李某被执行死刑后,张女士偶然间发现了丈夫在生前曾因分家得到一处房屋。因房屋继承问题,张女士和女儿将婆婆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李某的母亲王老太在庭审中辩称,儿子去世之时曾口头说过房子作为母亲养老房使用,因此房屋应该按儿子的遗愿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李某分家所得,因李某去世前未立有遗嘱,上述房产在李某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母王老太、其妻张女士和其女儿共同继承所有。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老太、张女士及其女儿各继承所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在各自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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